分割遺產訴訟之裁判費分擔為何?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分割遺產或共有物的訴訟在裁判費分擔上具有其特殊性,不採傳統的勝敗原則,而是依照各造分得的遺產或應有部分進行實質利益計算,再依比例分攤訴訟費用,這種設計兼顧法律公平與實務操作,避免僅因訴訟主動者先墊付費用而導致權利負擔不對等,亦促進訴訟當事人彼此協調,減少訟爭。值得提醒的是,若因訴訟延誤過久、產生高額費用、甚至影響繼承人間感情,當事人仍宜於訴訟前盡力透過遺產協議、家事調解等方式化解爭端,以達遺產分配公平且高效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割遺產訴訟的進行過程中,訴訟費用的分擔往往成為繼承人關心的重要議題之一,尤其是當繼承人彼此意見分歧,無法透過協議方式完成遺產分割,而需訴諸法院時,更需清楚了解相關裁判費的分擔規則與法律依據。
首先,有超過一個以上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51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進入「公同共有」狀態,亦即所有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其性質不同於一般的「分別共有」,在公同共有關係下,除非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否則無法任意處分遺產中的任何財產,這也使得遺產在未經分割前無法進行單獨登記、買賣或設定負擔,因此,在無法協議或管理的情況下,法院裁判的遺產分割即成為解決共有關係的主要途徑。
當原告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時,需先繳納裁判費,而這筆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是啟動法院程序的必要條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若雙方各有勝敗,則依同法第79條規定,由法院酌情判定費用分擔比例,可能依照勝敗比例、雙方行為正當性或是否有濫訴情形等因素,判決由一方全額負擔、雙方按比例分擔,或各自負擔其部分。惟在遺產分割或共有物分割訴訟中,由於其訴訟性質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即原告與被告地位可以互換,雙方皆有請求分割與取得財產的利益,因此其裁判費之分配具有特殊規範。民事訴訟法第80-1條明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這條文揭示,在此類案件中,若以一般勝敗負擔原則判定裁判費,將導致不公平結果者,法院可依職權衡量各造獲益情形,命勝訴方亦負擔部分費用。
更進一步,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共同訴訟人之訴訟費負擔原則是「按人數平均分擔」,但若其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則可依其利害比例酌量分配,亦即原則上平均,但可例外依比例分擔。結合上述法律條文與實務見解,法院對於遺產分割之訴的訴訟費用處理方式,是依照繼承人分得遺產的比例進行分擔。舉例而言,若某甲死亡後留下四名子女,遺產總值800萬元,法院判決依應繼分四人均分,各得200萬元,而起訴原告繳納裁判費2萬元,則最終應由四人依比例分擔,各負擔5000元,原告得向其他三人請求返還各自應負擔之部分。而此種按繼承利益比例分擔的方式,亦反映出此類案件雙方地位對等,利益均有取得的基本特性,與傳統勝敗分明的債權請求訴訟有所不同。若是分割一般共有物的訴訟,例如數人共有一筆土地,法院依其應有部分進行分割,各共有人依其原持分比例取得相對應的土地或價金,則其裁判費分擔亦應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之前,原告需先預繳裁判費,該金額的計算基礎為原告可分得之遺產價值,並非全部遺產總額,亦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所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這與後續裁判費實際分擔比例並無衝突,因為原告雖先墊付,但在勝訴且訴訟確定後,即可依法聲請向其他共有人請求比例返還。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費分擔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民事訴訟法第80-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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