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如何計算?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雖不會高到難以負擔,但由於涉及多數繼承人、財產種類繁複,及分割方式爭議等因素,仍應審慎評估起訴策略與費用分攤,並應熟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民法第1141條與第1144條之相關規定,以免因誤解而多繳費用或失去訴訟利益,最終仍須回歸遺產協議與家庭和諧之本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進行遺產分割訴訟前,許多人常會問:「律師,我們想打遺產分割訴訟的官司。但是要分割的遺產很多。到底我們應該繳多少的裁判費給法院呢?是不是用全部的遺產價值作為計算的基準呢?」這些問題的核心,其實就是對「裁判費」制度的認識。所謂裁判費,就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該先繳納的一筆費用,也就是所謂「使用者付費」的具體體現。這筆費用通常由原告先行墊付,法院受理訴訟後進行審理,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根據勝敗比例決定各造應負擔的費用份額。舉
 
例來說,如果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元,最後法院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占整體請求的六成,則原告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6千元,剩下的4千元因屬敗訴部分,仍須由原告自行負擔。
 
至於該如何計算這筆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77-13條明確指出,分割共有物涉訟時,是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這個所受利益的價額,不是全部遺產總額,而是原告最終在分割遺產後,所能分得的那一部分。通常的計算方式是:將遺產的總價值乘以原告的應繼分,也就是法律所規定其應分得的比例(依據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算出來的金額,再輸入法院提供的「裁判費計算系統」中,就可以得知應繳裁判費的具體金額。例如某甲去世後,留下遺產536萬元,配偶已先過世,留下四個兒子,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遺產應由四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136萬元。如果大兒子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則大兒子的請求利益為136萬元,據此計算的裁判費為14,464元。這個裁判費由原告即大兒子先行繳納,不過最終的裁判費分擔,則是依照所有繼承人實際取得的遺產比例平均計算。由於四個兒子均分遺產,大兒子墊付的14,464元,最終也應由四人平分,即每人應負擔3,616元,因此大兒子可以向三位弟弟各請求返還這部分金額。
 
這樣的制度設計,雖然原告在起訴時要先行負擔裁判費,但在勝訴後可以透過法院的判決程序向其他共有人分攤負擔。實務上,在訴訟策略上更有進一步的「小秘訣」,亦即若原告的持分比例越高,其分得利益數額就越大,繳納的裁判費自然也會較高。
 
若希望減少裁判費負擔,有時可以由持分較低的共有人來作為原告,甚至在起訴前透過持分移轉,使原告的利益數額降低,以減少起訴時的裁判費繳納金額。當然這些操作必須謹慎為之,以免被認定為脫法行為。但即使在訴訟前透過技術性手段達到費用控管目的,最有效率的做法仍是訴前協商與和解。
 
若能在未訴之先就分割方案達成共識,不僅可以節省費用,更能避免親屬間因訴訟造成的關係破裂。此外須特別提醒的是,民事訴訟制度設有「訴訟救助」制度,若原告經濟能力不足,且訴訟主張具一定程度的勝訴可能性者,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裁判費,或緩繳、分期繳納等救濟措施。
 
在實務上亦應配合法官指示,準備完整的財產清冊、親屬關係證明、遺產評價報告等資料,作為審理遺產分割案件的依據。遺產分割訴訟性質上屬非金錢給付訴訟,因此不同於一般的債權請求,裁判費的計算基準不是單純請求金額,而是依據原告所分得的遺產價額為準,而這個價額往往牽涉不動產、動產、市場估價與鑑價結果,實務上有時也會發生法院與當事人對財產估價不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在計算裁判費時若估價偏低,法院會依職權命其補繳裁判費,否則不予受理訴訟或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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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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