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男欲繼承家業,應該如何規劃?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家業傳承關鍵在於事前規劃與法律工具靈活運用,信託、贈與、生前契約、遺囑等各具優劣,應依家族需求、資產類型、稅負考量綜合設計,並搭配家族內部溝通、協議與共識凝聚,方能圓滿落實傳承目標,避免因遺產繼承紛爭導致家業凋零與家族決裂。
 

律師回答:

長男若欲繼承家業,確保經營權穩固、避免遺產糾紛與經營權爭奪,首要原則在於生前即主動規劃,方法大致有信託、贈與、其他生前契約安排與遺囑兩大類,前者重在生前安排,後者為死後發生效力。
 
信託可說是目前家族企業最穩妥的方式之一,透過信託契約將公司股權、不動產或資金移轉至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信託條件管理與分配,長男可指定自己或信任之人為受益人,保障家業不被分散,並設立信託監察人以監控受託人,確保信託運作透明,且信託財產獨立,不受債權人追索,有助隔離風險(詳信託法第1條、第2條以下)。
 
若未達成信託,可考慮生前贈與方式,但須注意特留分問題,若生前贈與過多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仍可能在死後遭扣減,尤其民法第1173條之歸扣制度亦須審慎評估,凡因婚姻、分居或營業目的之生前贈與均須歸扣入遺產計算,影響日後遺產分配,為避免爭議,宜透過專業律師協助,確立贈與意旨、明訂用途,甚至要求其他繼承人簽署放棄特留分或拋棄繼承聲明書,惟拋棄繼承僅限於繼承開始後提出,無法預先約定,另可簽訂生前契約,如合夥契約、股東協議、家庭協議等,明文規定長男未來承繼家業,其他人不得干預,但仍受特留分限制,不可過度剝奪他人權益,另為避免長男獲得財產後出現不孝順,一定要留後手,即可以收回上開所有生前給予長男的財產,並充份利用物權設定,以避免討回的麻煩。
 
第二類為遺囑(民法第1187條、第1189條),遺囑具強制力,能明確安排家產歸屬,惟須符合法定方式,包括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及口授遺囑等五種,違反方式將導致遺囑無效,遺囑可指定長男承繼家業,並透過遺囑執行人處理遺產分割,但仍須遵守特留分規定,不得全然排除其他繼承人權益,若預計遭其他繼承人扣減特留分,可於遺囑中預作現金補償安排,確保家業集中於長男手中。
 
另可於遺囑載明遺產分割協議、股份優先承購權、股權信託等特殊安排,強化經營權控制力,然而單憑遺囑仍可能引發爭議,若能配合生前贈與、信託、契約協議一併運用,效果更佳,實務上不少家族企業採取雙軌並進策略,生前先透過信託或贈與移轉大部分經營權資產,剩餘部分再以遺囑明確交代,避免身故後產生繼承糾紛。
 
尤其考量台灣特留分規定相當嚴格,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外,即使疏遠親屬亦享有最低保障,若欲集中家業於長男,除透過信託架構外,宜搭配遺囑中記載具體分配方案與現金補償機制,說服其他繼承人接受,以家庭和解方式促成協議亦是不錯途徑。
 
此外若家業主要為公司股權,應提前於章程、股東協議內安排繼承機制,如限制股份轉讓、優先承購權、表決權委託、董事席次指定等條款,透過公司治理機制控管股權流向,防範外人或其他繼承人介入公司經營,並可利用遺囑安排有限公司出資額繼承,無需其他股東同意,亦是實務上常見作法。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生前贈與-遺囑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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