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將有限公司股權交給下一代經營,但是其他股東不同意,該怎麼辦?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有限公司股東欲將股權順利傳承下一代,關鍵在於理解公司法與繼承法的交錯關係,並善用遺囑、死因贈與、現金補償及信託等工具,靈活規劃,避免股權分散與經營權不穩,進而達到家族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此外,務必及早啟動規劃,避免突發風險造成措手不及,也建議與其他股東建立良好溝通,提前協調股權傳承計畫,若能獲得其他股東支持,將有助於後續營運穩定發展,尤其在家族企業中,傳承不僅是財產移轉,更是經營理念與價值觀的延續,建議股權傳承計畫應兼顧法律保障、經營權鞏固與家庭和諧,透過專業法律架構與家族協商,為企業與家族雙重利益鋪路。

 

律師回答:

跟朋友共同投資開設有限公司,隨著年紀漸長,希望能逐步把公司交棒給下一代,但卻遇到公司法第111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欲轉讓出資額,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只要其他股東不同意,就能阻擋將出資額讓渡給下一代,雖然在世時仍能掌控公司,但一旦身故,如何確保子女能繼承出資額成為重要課題。

 

經濟部101年7月30日經商字第10102427310號函:「按股東因死亡致其出資額被繼承與股東出資額轉讓有別。如股東因死亡致其出資額被繼承,則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惟公司章程應將死亡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改為繼承人,且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因此只要生前在寫好有效的遺囑,在遺囑中分配股東出資額(須注意不要違反特留分之限制)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即可在過世後將股東出資額移轉給特定的繼承人,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有限公司股東因死亡而發生的出資額繼承,不適用公司法第111條之限制,因為繼承不同於轉讓,不需經其他股東同意,也不涉及優先受讓權,惟公司應辦理章程修正,將死亡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改登為繼承人,且此類修章不計入章程變更次數,也不需檢附其他股東同意書,因此透過繼承方式,確實能順利將有限公司股權傳給下一代。

 

但問題在於繼承人眾多,若未事先規劃,仍可能產生股份分散、公司經營權不穩的風險,為此,應善用遺囑來規劃股權傳承,依民法規定,遺囑人可於遺囑中指定特定繼承人承受特定遺產,並可指定遺囑執行人,讓遺產分配具備操作性,但遺囑仍須注意特留分限制,避免遺囑分配違法被扣減,依民法第1223條以下規定,特留分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的最低遺產比例,如有侵害,其他繼承人可主張扣減權,因此若欲將股權全數傳給某一子女,應計算遺產總額與特留分範圍,必要時可搭配現金補償機制,例如於遺囑中約定由取得股權的子女給付相當現金給其他繼承人,以平衡特留分,並可在遺囑內載明支付期限、金額及付款方式,藉此兼顧股權穩定與繼承權保障。

 

此外,為讓股權傳承更具彈性,也可於生前與子女簽訂死因贈與契約,約定於身故時股權移轉,雖然死因贈與仍可能面臨特留分爭議,但與單純遺囑相較,其在操作靈活度及法律效力上更具保障,若欲避免特留分爭議,也可考慮採用其他法律方式,如將股權信託、設立控股公司或成立家族基金,藉此分散股權、集中表決權,讓下一代穩固掌握經營權,當然,此類安排相對複雜,需專業律師、會計師及信託業者協助。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遺囑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111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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