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贈與?可以單方表示就好嗎?
問題摘要:
贈與在法律上本質為雙方合意契約,絕非僅憑一方單方表示即可成立,其成立須符合契約要約與承諾之程序,並受民法要約承諾諸條款約束,贈與契約完成後,雖屬無償契約,但仍有一定法律保障與責任安排,特別是涉及重大財產或不動產時,更須依法訂立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始能完全生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見在父母口頭或書面表示要將遺產留予某一繼承人,此時該口頭或書面是否發生效力,除非上開表示已成為遺囑(民法第1189條),否則非為贈與契約,即不發生契約上義務,而繼承人亦無履行義務。
關於贈與的法律意義與生效條件,首先必須明確界定贈與的本質,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無償將自己財產給予他方,並由受贈人承諾受領的契約,亦即贈與本質上屬雙方合意之契約,非僅單方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若僅片面表達贈與意願,並無拘束力,僅能視為要約,尚待他方承諾始能成立贈與契約。換言之,贈與須具備贈與人之「給與意思表示」及受贈人之「允受意思表示」雙重要件,不得僅憑贈與人一方意志便視為成立。在契約成立程序上,贈與人向受贈人表明願將財產無償贈與,此為要約,受贈人則需明確表示同意受贈,此為承諾,兩造意思一致後,贈與契約方告成立。
關於契約成立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需符合法律程序,其中要約為契約之起點,其拘束力視情況而異,對話中所為之要約,需對方立刻承諾,否則即失其拘束力(第156條),而非對話要約,則須在通常可期待承諾的期間內獲承諾,否則亦失效(第157條)。若要約人於要約中明定承諾期限,受贈人應於期限內作出承諾,逾期未承諾者,則要約不生效力(第158條)。承諾通知之遲延問題,法律亦規範明確,原則上承諾須於合理時間內送達,否則視為失效,但若要約人怠於告知延遲,則承諾視為有效(第159條)。此外,若受贈人承諾內容有變更或附條件,即視為新要約(第160條),而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依習慣或交易性質無需通知承諾,則以事實行為表示承諾即可成立契約(第161條)。
於文件中表達願意將遺產留予某一繼承人,並交予某一繼承人,除非有反證,否則繼承人可以用口頭或文件向父母表達承諾同意,則契約即為成立,而口頭者,如某一繼承人在場,祇要有類似同意之點頭或「恩恩」均可以以為有承諾之表示。再者,如事後有移轉行為,亦可以推認有承諾之表示。
因此,贈與契約亦須遵循上述要約承諾之一般契約成立原則,並無特例可僅由單方意思即成立。贈與契約成立後,法律上尚有形式與效力之區分,一般贈與契約多為不要式契約,即無需特定形式即可成立,惟若涉及不動產贈與,則須依法訂立書面契約且完成登記始生物權變動效力,否則僅具債權效力,不生物權變動效果。
而在贈與契約生效後,贈與人仍享有部分法律保護,首先,若贈與人於契約履行前反悔,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但若因贈與人生活困難,或受贈人有重大過失、虐待、侮辱等事由,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契約,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與人格尊嚴。
此外,贈與人於贈與物有瑕疵或毀損時,原則上不負責任,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賠償責任,與一般有償契約不同,法律上對贈與人責任明顯降低。
實務上,日常生活中的贈與行為極為頻繁,常見如父母對子女的金錢贈與、婚喪喜慶中之財物贈與、財產移轉節稅等,均屬贈與法律範疇,但當贈與金額龐大或涉稅負問題時,宜特別留意契約成立方式與合法性。
尤其需注意的是,部分人誤以為口頭贈與即可成立,甚至僅憑贈與人單方表示即認為生效,實則均屬錯誤認知,贈與仍需雙方意思一致,否則僅為未完成的要約行為,不具法律拘束力。若未能完成合法有效的贈與程序,將來因財產爭議引發糾紛時,受贈人將難以主張權利,反致不利。故此,贈與若涉及重大財產,宜妥為訂立書面契約,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權利義務清楚、法律效力完備。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瀏覽次數: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