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祇要給自己兒女,可以如何規劃?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僅想將遺產留給子女,可考慮下列途徑:一、提前贈與,並完成財產移轉登記,確保財產確實歸屬子女,但須注意贈與稅與被併入遺產課稅風險;二、訂立公證遺囑,明確指定遺產僅由子女繼承,但須保留法定特留分,避免遭扣減;三、若有配偶,應考量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對遺產分配影響,必要時可變更財產制;四、必要時訂定附負擔贈與或設立信託,確保子女取得財產之同時須履行特定義務;五、財產規模龐大或狀況複雜者,宜諮詢律師與會計師,共同擬定完整財產與稅務規劃。遺產規劃並非有錢人的專利,而是每個家庭都應正視的課題,早日妥善安排,方能避免子孫爭產糾紛,讓辛苦積累的財富真正照顧到所愛之人。

 

律師回答: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畢竟,房子、車子、股票、基金、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若想確保自己的遺產僅留給自己的子女,並讓遺產分配完全依自身意願進行,應透過妥善的法律手段進行生前財產規劃,避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首先,生前贈與是一種常見的財產處分方式,依據民法第406條,贈與屬雙方合意契約,必須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同意方成立,一經完成財產交付,受贈人即獲得財產所有權,並非僅憑單方意願即可撤銷,尤其若贈與已交付並登記完成,贈與人已喪失處分權限,無法事後翻悔,除非贈與附有負擔而受贈人未履行負擔或其他法定撤銷事由。

 

又贈與雖係單務契約,但因為可以附條件或負擔,因之,可以利用條件或負擔,達成控制財產之目標,而達成財產規劃之目標,所謂財產規劃協議則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財產共同進行約定,此種提前分產契約,成為財產規劃之重要手段。

 

再者,贈與契約和一般的契約不同,贈與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否則在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民法408條)。反之,此種,提前分產契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應經公證或交付,否則贈與人在財產尚未交付前仍可隨時撤銷,一旦經過公證或已完成交付,即便贈與人死亡,其繼承人亦不得撤銷,因此生前贈與雖具稅務負擔,但可確保財產確實轉移至指定對象。

 

值得重視,最高法院很有創意的將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若擔心贈與後無保障,亦可採「附負擔贈與」,要求受贈人履行特定義務,如支付贍養費、協助照顧、供養等,若未履行,贈與人即有撤銷權,確保自身權益。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且可以就此一可能返還債務依土地法第79-1條為預告登記,或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得確保上開義務之履行。

 

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與此相較,遺囑亦是重要的遺產規劃工具,然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在不侵害特留分範圍內自由處分財產,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特留分保障,若違反特留分規定,他們仍可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特留分。若僅想將遺產留給自己子女,應於遺囑中明白記載財產僅由子女承繼,並明確列明財產內容、繼承比例及分配方式,並建議採公證遺囑或自書遺囑經律師審閱,以防形式瑕疵致無效,且應保留證據文件,預防日後爭議。

 

配偶權益保障

配偶與子女均為當然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但須注意,即使遺囑明載僅留子女繼承,一需要考量配偶享有之特留分,否則他們可依法主張權利(民法第1223條),因此若欲完全排除他人繼承權,應提前將財產處分完畢。

 

除此之外,夫妻間若適用法定財產制,則於配偶死亡時自動進入剩餘財產分配程序,生存配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先分得部分財產後,餘額再行遺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因此在財產規劃時亦須考慮此點。

 

若欲避免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可在婚姻存續期間變更為分別財產制,須經法院許可或協議公證,以防日後爭議,例如住的房子是結婚前與先生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共同持有,婚後丈夫將他的持分贈與給,房子現在登記在名下,此時如欲去公證遺囑,將來一旦過世後房屋只留小孩,應先瞭解,既然已取得全部持分,房子的所有權就是一人所有,若過世,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和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丈夫與小孩,可以對「全部的遺產」概括繼承,因此丈夫能繼承的不只是房子,還包括其他動產與不動產。

 

而實務上常見被繼承人的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優先獲得一部分財產,間接減少被繼承人遺產的價值,除有助於節省遺產稅外,各繼承人特留分的價值也會隨之縮小,適用前提為婚姻關係適用法定財產制、配偶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餘額比自己少、配偶在繼承關係發生時仍在世,在此制下,配偶死亡或離婚時,雙方需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得出餘額後平均分配,餘額較少一方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少數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僅有因繼承、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

 

另生前贈與則是被繼承人在世時以贈與契約直接交付財產,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並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遭繼承糾紛侵奪,特別適用於需將重要財產交付特定人、希望避免身後糾紛、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特留分為四分之一,若有二子,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特留分為六分之一,因此即使預立公證遺囑,過世後丈夫仍可主張遺囑侵害其特留分,要求繼承其特留分比例,不僅房子,其他遺產亦然,且房子無法原物分割,屆時恐衍生多重問題與紛擾。

 

可在生前就將房屋所有權登記給子女,若不想維持婚姻關係,亦可考慮離婚,皆為較理想且妥當之方法,此外依民法第1030-3條,夫妻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於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為現存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相當贈與者不在此限,且分配權利人若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分配額時,可對受領第三人請求返還,前提為第三人非以相當對價取得,且此權利自知悉受侵害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財產制消滅起逾五年亦同。

 

另依第1020-1條規定,夫妻於婚姻存續中若以無償行為損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剩餘財產分配權,對方可聲請法院撤銷,但若屬履行道德義務之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若以有償行為轉讓財產,僅於行為時明知有損他方權利,且受益人亦知情時,對方始得聲請撤銷,

 

財產規劃不可忽視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權、特留分等問題,應充分考量法律規範與實際關係,妥善安排,方能確保財產依自身意願傳承予子女,並減少未來糾紛風險。至於不動產等登記財產,若擬將房產僅留給子女,最有效方法仍為生前贈與並完成過戶登記,否則僅透過遺囑處分,雖有法律效力,但仍受限於特留分規定,且因不動產難以物理分割,若有多名繼承人仍可能引發糾紛,屆時須面臨變賣、分割或支付代償金等問題。此外,應留意稅務問題,贈與稅與遺產稅各有免稅額與稅率,若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親屬,仍須併入遺產計算並課稅,因此贈與應提早規劃。若財產價值龐大或受贈人非直系親屬,稅負將更為可觀,應諮詢稅務專家評估最適節稅方式。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9-1條=民法406條=民法408條=民法412條=民法第1020-1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3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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