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遺產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16 Jan, 2019

律師回答:

我國大多數夫妻均未特別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此時就會依「法定財產制」來處理,也只有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才必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就必須計算夫妻雙方婚後財產要如何分配,因此配偶一方死亡屬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事由。

 

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婚後財產」,關於婚後財產範圍應扣除配偶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並應扣除婚姻中之債務,雙方剩餘財產淨值差額的部分應平均分配,此規定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間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避免負責照顧家庭而無工作所得之一方,離婚時無任何財產,形同家庭貢獻完全遭到抹殺。因之,依法在為遺產分割時,應先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再分配遺產,自不能直接將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粗略理解為「配偶可直接先拿一半」,實際上除非老婆的婚後財產為零且老公生前並無任何債務,否則不會出現配偶直接先拿一半的情形。

 

此觀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查系爭房地係張木海借用張錫坤名義登記,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張木海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死亡,系爭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兩造及張錫昌、張沈彩雲為其繼承人,張沈彩雲本於該借名登記關係,請求黃鈺芳、張淳惠將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為兩造及張錫昌公同共有,業經除上訴人外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見一審卷(一)九五、九六頁,卷(二)一○五頁),其當事人適格自無欠缺。次按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屬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張沈彩雲訴請黃鈺芳、張淳惠移轉系爭房地予伊及張木海之其他繼承人;另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一百零四萬四百四十五元本息,張沈彩雲於訴訟進行中死亡,上訴人既為訟爭之對造,依上說明,自非得承受其訴訟。再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的請求權,兩者迥不相同,生存配偶並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自無使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自亦不生混同之結果。況被繼承人之債權亦屬遺產之一部,苟認繼承人之債務得因繼承而混同,無異影響其他繼承人及債權人之權益。原審認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一百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二十一元本息(含第一審判命給付之三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六元本息),未逾張沈彩雲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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