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者是否得請領勞工退休金?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退休金之請領雖與遺產制度有所連結,但具有特殊之社會保險性質與請領規範。拋棄繼承者是否得請領,需視有無具效力遺囑指定與遺屬順位之轉移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論。若拋棄繼承人未被指定為請領人且無其他法律依據,其通常不具請領權。惟如該人於遺囑中被指定為請領人,則得依遺囑主張之。當涉及多位法定繼承人與遺囑指定人競合時,特留分亦可能影響實際分配,實務處理應審慎評估雙方法律地位及請領依據。建議民眾如有退休金遺屬請領問題,宜及早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免因程序不明或法律認知錯誤而導致權益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倘若勞工在尚未請領退休金前即不幸死亡,或已開始請領但尚未達平均餘命或原訂請領年限即身故,其退休金權益如何處理,便成為遺屬間常見的爭議問題之一,尤其當涉及拋棄繼承時,遺屬是否仍得請領勞退金,實有釐清之必要。

 

死亡時尚未請領退休金或僅請領部分之情形

針對死亡時尚未請領退休金或僅請領部分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明定,倘若勞工死亡,其勞工退休金應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或由遺囑指定之請領人領取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餘額。

 

倘若生前已有訂立遺囑者,並於遺囑中指定由特定人請領退休金,則該指定具優先效力,遺囑載明者即可據此向勞保局請領剩餘退休金;反之,若無指定,則依照法定順位由遺屬請領。該順位依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此一順位機制係以保障亡者近親屬之生活為立法目的。

 

拋棄繼承,是否仍能取得勞工退休金給付?

然而,實務上常見爭議在於,倘若某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仍能取得勞工退休金給付?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於95年2月9日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函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基上,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令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勞工退休金為私有財產之一環,理論上應納入遺產。但勞退金之請領方式與一般遺產分割有所不同,其請領屬「準社會保險給付」,具有特定法定程序與順位安排,與民法上繼承權之有無不完全對應,亦即即便拋棄繼承,於特定條件下仍可能保留請領權。

 

在遺囑未指定請領人時,勞保局實務係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列遺屬順位處理,而若該順位內之人明確拋棄繼承,或因法律規定(如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則將由次順位遺屬承繼請領資格。

 

換言之,拋棄繼承者即視為對一切繼承財產不為承受,其中亦包括準私權性質的勞退金一次給付,除非有明確遺囑指定其為受益人,否則不具請領權。進一步說,若勞工於生前明確指定拋棄繼承之人為請領對象,且該遺囑具備法律效力,此項退休金仍可依遺囑由該人請領。反之,如無此指定,該人則因拋棄繼承已喪失作為遺屬請領人之身分,無請領之權利。

 

退休金之金額有分配爭議時?

另須注意的是,當退休金之金額仍有分配爭議時,且涉及民法第1223條所定之特留分保障,若存在多數繼承人而其中一人依遺囑被單獨指定請領勞退金,則其他依法享有特留分之繼承人仍得主張其應有之比例,勞保局將要求該指定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具領或處理分配事宜。此制度設計旨在平衡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保障間之衝突,避免遺囑造成過度排除法定繼承人之情形。

 

結論

總結而言,勞工退休金之請領雖與遺產制度有所連結,但具有特殊之社會保險性質與請領規範。拋棄繼承者是否得請領,需視有無具效力遺囑指定與遺屬順位之轉移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論。若拋棄繼承人未被指定為請領人且無其他法律依據,其通常不具請領權。惟如該人於遺囑中被指定為請領人,則得依遺囑主張之。當涉及多位法定繼承人與遺囑指定人競合時,特留分亦可能影響實際分配,實務處理應審慎評估雙方法律地位及請領依據。建議民眾如有退休金遺屬請領問題,宜及早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免因程序不明或法律認知錯誤而導致權益受損。

家事-繼承-債務繼承-勞工退休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民法第1223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