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要如何避免繼承人盜用?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欲防止保管箱內財物於繼承程序中遭他人私自開啟、移轉或侵佔,應於事前建立保管明細、授權文件與法律依據,並於死亡後依據稅法與金融法規進行程序性處理,若遭遇違法開箱或遺產爭議,應即刻報警備案或提起民刑事訴訟以維權。倘繼承人本身即涉不法行為,且舉證困難情形下,倘有保管箱明細與舉證資料,即可使其舉證責任轉移,增進法律保護效率。建議有類似情況者可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評估,擬定最佳防範與追償對策,以兼顧家庭和諧與財產保障。
律師回答:
為避免繼承人或他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擅自開啟保管箱、取用財物而引發刑事糾紛與民事責任,應事前建立完整防範與處理機制,並理解相關法律責任。
首先,建議被繼承人生前於承租保管箱時即主動製作並存放箱內物品明細清單,記載內容應詳列各項物品名稱、數量、估值、來源與存放時間,並經本人簽名蓋章或由第三人見證人共同簽署以為憑據,該明細亦可交由律師或公證人存查,以建立保管箱內容的權利主張與未來舉證基礎。
其次,在開啟保管箱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開箱申請程序。繼承人應先備妥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及印鑑等資料,向所轄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派員會同至金融機構開箱,並同步製作保管箱內物品清冊,由國稅局人員記錄、簽認後方可作為遺產稅申報依據,若未經會同開啟,則可能面臨逃漏遺產稅刑事或稅務風險。
一般坊間常會有承租保管箱放置貴重物品的習慣,只是遇到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得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也就是說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前,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以前,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國稅局派員會同辦理,應不得開箱。經由派員會同繼承人開啟保險箱並經點驗、登記後,依據財政部71年2月1日台財稅字第30653號令的內容,繼承人即可領回保管箱內的物品,而保管箱內的財產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實務中,若有繼承人單方持有保管箱鑰匙及原印鑑而逕行開箱,恐有違反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疑慮,因印鑑係代表已故之法律主體,該人死亡後印鑑即無法律效力,任何以該印鑑開箱、處分財物行為,均屬擅自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可構成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外若將箱內財物據為己有而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分配,則另涉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39條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視其主觀不法意圖與占有處分行為判定之。
尤需注意者,即使全體繼承人同意開啟保管箱,但如使用的是已故者的原留印章,則行為人仍有構成偽造文書罪之風險,實務上應改以其他方式確認其處分權來源與權限,避免觸法。例如若希望由特定繼承人或家屬於特殊急迫情況下處理保管箱事項,則應由生前當事人製作授權書,明確授權其於死亡後得於緊急時情形下代為處理保管箱事宜,並將該授權書交由律師保存以確保效力,授權內容應詳列可開箱之條件、授權範圍、限制與期限,以示專屬且具法律拘束力之特別授權。
再者,因保管箱內多存有黃金、外幣、珠寶等難以透過登記制度確認所有權之動產,事前如無收據、轉帳紀錄或明確標示所有權之文件,將難以證明其歸屬於特定繼承人而非屬遺產範圍,導致日後若箱內物品消失或不明轉移時,其他繼承人即使懷疑他人取走財物,亦可能因舉證困難無法有效主張返還或賠償,反之若有存放明細並由遺留者簽名蓋章者,則可作為日後舉證依據,若箱內財物與明細不符,消失之物即推定為非因正常繼承程序所取走,由行為人負舉證責任並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金融機構與信託公司於承租保管箱時,通常會留有印鑑與鑰匙管控紀錄,保管箱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應暫停使用,由銀行凍結或封存,並要求全體繼承人共同到場或持有法院核發之繼承聲請裁定文件始得辦理開箱。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法令規範,開箱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並備妥印章及保管箱鑰匙,填具開箱紀錄單,開箱人與陪同親友姓名、身分證字號亦須全數記錄存查,未符合身份驗證與程序者,金融機構得拒絕開箱。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保管-寄託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
瀏覽次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