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能否繼承?拋棄繼承是否影響受益人地位?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可以繼承保險契約需視該契約性質與受益人是否明確指定而定。若保險契約已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為受益人之固有權利,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拋棄繼承亦不影響其請求保險金之地位;若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即構成被繼承人之遺產,此時拋棄繼承即影響其是否享有請求權。因此,當事人於辦理保險契約時應明確約定受益人身份,並於必要時適時辦理變更手續,以保障受益人權益。拋棄繼承雖影響遺產繼承權,惟並不當然影響保險金受益人之固有請求權利,保險契約之約定內容將是判斷關鍵,實務運作上應特別注意受益人用語之法律效果與契約拘束力。
 

律師回答:

關於保險契約是否可以繼承以及拋棄繼承是否會影響保險金受益人地位的問題,應從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來進行分析。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這表示,只要在保險契約中明確指定了受益人,則該保險金為受益人專屬之權利,不屬於被保險人之遺產範圍。此處之「受益人」可為特定人,也可為概括之對象,例如常見的「法定繼承人」。若受益人已確定,則該受益人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即依法取得保險金請求權,而無須經歷遺產繼承程序。
 
進一步言之,即使該受益人於繼承開始後表達拋棄繼承的意思,亦不影響其作為保險金受益人之法律地位。因為保險契約為債之關係,保險金請求權係因契約發生,受益人之地位早於繼承程序開始即已確定,拋棄繼承並不當然包含拋棄保險金請求權。亦即,拋棄繼承僅表示繼承人不欲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放棄成為遺產繼承人之地位,並不當然擴及至屬於自身固有權利之保險金請求權。
 
「保險契約中所指定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即取得保險金請求權,其性質屬於固有財產,而非因繼承而取得之權利,故不因拋棄繼承而喪失。」此一見解亦已成為實務操作之重要依據。
 
再者,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此可知,若死亡保險契約未記載受益人或記載不明,則死亡保險金將成為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分,此時,保險金即需依遺產繼承之規定辦理繼承與分配。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其對該筆保險金亦無主張權利。
 
此與保險法第112條所述指定受益人者享有之保險金權利有所不同,構成實務上對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之重要區別。實際操作上,若保險契約上之受益人記載為「法定繼承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即依被保險人死亡時民法所定之繼承順位與應繼分進行分配,而非依實際辦理繼承者為準。
 
若此時某一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因拋棄繼承不當然影響其在保險契約中已既定之受益人地位,故該拋棄繼承人仍得請領保險金。這點尤其常見於保險契約中受益人記載為「配偶及子女」或「法定繼承人」等用語時,應依保險契約成立時之法律狀況與親屬關係決定受益人,而非繼承開始後是否完成拋棄繼承程序來變動。
 
又如,一位被保險人投保了三份團體保險,其中兩份保單未記載特定受益人,而僅記載為「法定繼承人」,另一份則明確勾選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該三份保單均為有效契約,若其唯一子女於被保險人死亡後辦理拋棄繼承,則雖喪失繼承人地位,然基於保險契約所賦予之既定受益人資格,其仍得依法請求保險金給付,該保險金屬於其固有財產,並不因拋棄繼承而喪失。需注意的是,若保險契約受益人記載為「遺產繼承人」而非「法定繼承人」,或契約中僅記載「由繼承人領取」,則此種表述仍可能使保險金被解釋為遺產之一部分,此時若該名拋棄繼承者已喪失繼承人地位,則自無從請求該保險金。因此,保險契約中受益人表述的用語準確性至關重要。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保險理賠金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法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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