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借名登記的財產,放在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名下?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雖屬私法上容許之安排,但其法律性質終屬債權關係,未經具體證明即主張排除遺產或納入債權者,極易遭法院否定,故實務上應格外審慎處理,必要時宜預作法律規劃並取得對方書面同意或見證以明確財產歸屬。特別是在繼承實務中,借名登記之爭議往往成為整體遺產分配最大的糾紛來源,若未妥善處理,不但可能損及真正出資人權益,亦可能導致其他繼承人就遺產總額與繼承分配產生不公平的主張與計算,甚至因此拒絕和解或協議破局,陷入冗長訴訟程序,損耗時間與情感成本,得不償失。為避免此類困擾,建議在財產安排時即預為規劃,並於繼承程序開始後,盡速釐清財產來源、實質控制及登記背景,以協助法院或繼承人準確判定財產歸屬,促進繼承程序圓滿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繼承爭議或遺產分割案件中,常常出現一個頗具爭議性的問題,即「借名登記」的財產究竟應不應納入遺產範圍加以分割。所謂借名登記,係指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雖登記在特定人名下,但實際出資人或權利人另有其人,雙方基於信任或其他特定目的而將財產形式上登記於他人名下。此種安排在家庭、親屬、事業合夥等關係中極為常見,例如父母出資購屋卻登記於子女名下,或兄弟出資購置股票卻以父親名義持有。
然而,在繼承發生時,若借名登記人為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將視該財產為遺產主張分割,真正出資人卻主張該項財產不屬遺產,僅係借名登記之結果,雙方勢必產生重大爭議。在法律上,借名登記的性質屬於債權關係,而非物權變動,亦即雖然財產外觀上為登記人所有,但實際上原始出資人對登記人具有一種基於信賴或約定的請求權,請求其返還登記財產的所有權或價值。因此,如繼承人主張某項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並非遺產而應予剔除,就必須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借名登記之具體證據,否則法院仍會以登記名義人為真正權利人予以認定,進而將該財產納入遺產分割。
相反地,若財產登記於繼承人名下,但出資人實為被繼承人,此時該財產應被視為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享有之應收債權,亦即構成遺產的一部分,得列入遺產清冊中進行清償與分割。這類情形實務上亦時有所見,尤其當被繼承人生前因稅務、贈與規避或資產規劃等因素,將財產借名登記於子女名下,繼承開始後其他繼承人即可能主張該財產實際屬於被繼承人所有,請求返還或列入遺產清算。
依據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故此類由被繼承人出資、借名登記於繼承人名下之財產,得視為該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遺產分割時應就其應繼分內扣除相應數額予以抵充。此種「債務內扣」方式,避免了該繼承人透過形式登記取得遺產外利益,亦維持了繼承人間之公平分配。
惟須注意者,無論是主張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不屬遺產、或主張登記於繼承人名下的財產應屬遺產債權,均須負有高度舉證責任,若無具體證據佐證借名關係的存在,如借名契約、轉帳紀錄、通訊往來、第三人證言或其他相關資料,法院通常將以「登記名義人即為所有人」之推定為依據,否定借名主張。
因此,若有以他人名義持有財產之安排者,應預作妥善紀錄,例如簽署借名登記契約、保留出資證據與對話紀錄,並於信賴關係消滅後及早將名實合一,以避免日後產生紛爭。而於繼承發生時,若有繼承人主張部分財產為借名者,亦應依民法第1172條類推適用,作為遺產分割時債務或債權之一環處理,以維護遺產總額與繼承比例之公允性。在實務訴訟上,借名登記案件多與遺產範圍確認、繼承人請求返還、共有物分割、遺產扣還等訴訟交錯進行,尤以雙方親屬關係緊密者最難查明事實,法官除審酌形式登記資料,亦需綜合考量資金來源、財產控制、實際使用、保管情形等事實認定財產實質歸屬。一旦證據不足,法院即以名義人為所有人作判,造成出資人利益受損或繼承人之間分配失衡,影響甚鉅。此外,在遺產和解協議中,亦應就此類借名財產先行處理與認列,避免日後再以遺產分割無法清算為由提起後續訴訟,造成繼承程序遲滯或家族關係破裂。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債務扣還-借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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