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共有未分割前之土地應如何繳稅?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共有未分割前之土地,法律上為公同共有狀態,全體繼承人須就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稅捐負連帶責任,稅捐機關可向任何一人徵收全額,繳納後再行內部分擔。行政上雖有「分單」制度,但不影響連帶責任。真正能徹底擺脫連帶納稅義務的方式,仍在於及早完成遺產分割與繼承登記,使各繼承人各自獨立承擔名下不動產稅捐。這顯示繼承問題並非單純的財產分配,而是與稅務責任緊密結合,若忽視繳稅義務,不僅影響繼承利益,甚至可能喪失繼承標的,對於繼承人而言,應是必須正視的重要法律責任與實務課題。

律師回答:

如父親死亡後留下的一筆土地,若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則所有子女均處於共同享有而不能單獨主張持分的狀態,此時土地所生的稅捐,如地價稅、房屋稅等,即進入如何分擔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共有未分割前之土地應如何繳稅,涉及民法有關繼承公同共有制度以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實務上常引發爭議。依民法第1151條明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不同,公同共有狀態下,各繼承人並未就特定比例享有權利,而是共同對整體遺產享有權能,任何處分或管理行為,必須依據民法第828條,原則上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繼承人間就該筆土地成立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依民法第827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可知遺產未分割期間,繼承人對遺產中的土地並非按份共有,而是就全部土地享有權利,須以全體繼承人共同為處分與管理。

 

就該筆土地稅務繼承人間應負連帶責任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有遺產時,若有管理人則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則由繼承人負納稅義務。又同條進一步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這表示,繼承未分割土地處於公同共有狀態時,法律視為全體繼承人共同成為一個整體的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可以對其中任何一位繼承人發單徵收全部地價稅或房屋稅,繼承人不得以「我只繼承應繼分之一」為由拒絕繳納。此種情況下,繼承人若先行代繳全部稅款,仍可依內部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153條關於繼承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後的求償規範,向其他繼承人請求依比例分擔,但在對外法律效果上,全體繼承人均為連帶責任人。

 

民法第272條明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此即說明在遺產公同共有狀態下,繼承人面對稅捐機關的態度,須負連帶繳納責任。實務運作上,稅捐機關雖常因行政便利,應共有人申請而核發「分單」,讓各繼承人依據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開繳稅,但這僅是繳納程序上的安排,並不影響對外仍屬連帶責任的本質。換言之,即便某繼承人依「分單」繳清屬於其比例的稅額,若其他繼承人未繳納,稅捐機關仍可就其餘未繳部分,對已繳稅的繼承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其財產或持分,因為在法律上他仍是共同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父親過世後留下與人共有之土地,子女繼承後形成與原共有人之公同共有關係,若子女二人之一不願繳稅,另一人雖主張已繳納自己比例部分,但因地價稅屬於該筆土地所生全部稅捐,稅捐機關仍有權命其補繳,否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拍賣其持有財產。此時繼承人唯一可行的救濟方式,就是事後依照繼承比例向拒繳稅款的兄弟姊妹提起返還或分擔之訴。從根源上解決連帶繳稅責任的方式,就是盡早辦理遺產分割與繼承登記。

 

當遺產分割完成並於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繼承人即可依各自所取得之不動產獨立繳納地價稅或房屋稅,法律上不再具有連帶責任。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亦可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由法院裁判分割土地。土地一經分割,各繼承人各自成為單獨所有人,後續稅賦義務將依新產權狀態獨立承擔,彼此間不再有連帶關係。值得注意的是,若繼承人拒不繳納稅款,稅捐機關依法可聲請行政執行,查封未分割之共有土地並拍賣變價清償欠稅。此種強制執行常導致繼承人失去對土地的使用或繼承份額,不僅影響個人財產權益,亦可能導致家族間關係破裂。因此,實務建議繼承人應積極協調,妥善處理稅務問題,避免因怠惰或爭執而使土地遭強制處分。

 

進一步就稅賦負擔而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有遺產時,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由繼承人負納稅義務。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如繼承人間尚未協議指定公同共有管理人,則全體繼承人即為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可對任一人寄送地價稅繳款書或核定通知書,而無須個別通知全體共有人。

 

此處亦應適用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是以,在未設管理人時,稅捐機關對於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房屋稅,有權就任一共有人請求繳納全部稅額,該共有人如已繳納全部稅金,尚得依內部權利請求其他共有人分擔其應負部分,惟對外仍須負連帶責任。

 

此外,實務上稅捐機關雖可應共有人申請發給「分單」,使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分開繳納稅額,然此僅為行政便利與繳納安排,並不改變公同共有下共有人對全部稅負之連帶責任。即便共有人僅就自己分單稅額繳納完畢,若他共有人未繳清稅款,仍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查封其持分或其他財產,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清償。

 

舉例而言,父親因繼承與他人形成公同共有關係之土地,於其過世後,土地上繼續為其繼承人與原共有人共同持有,若父親僅留一名繼承人,該繼承人即成為共有人之一,依法應就全體地價稅負連帶責任。即使稅單僅寄至他人,仍不得主張未接獲稅單即免責。

 

倘若共有人間對地價稅或房屋稅分擔不均,實務解決方式為依法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土地,使各共有人各自單獨取得其部分土地所有權。土地一旦分割完成,並辦理完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各共有人始能脫離公同共有關係,並就其個別所有部分單獨繳納稅賦,不再負其他共有人之連帶稅務責任。若拒不繳納稅款,稅捐機關有權依法聲請行政執行,查封土地並拍賣變價後清償欠稅,且共有人如未於稅捐繳納通知期限內爭取處理,恐致其繼承持分遭法院查封拍賣,進而影響自身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負擔-稅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827條=民法第272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53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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