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共有未分割前之土地應如何繳稅?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共有未分割前之土地應如何繳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繼承尚未分割之土地時,依民法與稅法相關規定,繼承人於未完成繼承登記與遺產分割前,對該筆土地處於公同共有狀態,依法全體繼承人對土地所生之稅賦負連帶繳納義務。
 
繼承人間就該筆土地成立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依民法第827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可知遺產未分割期間,繼承人對遺產中的土地並非按份共有,而是就全部土地享有權利,須以全體繼承人共同為處分與管理。
 
就該筆土地稅務繼承人間應負連帶責任
進一步就稅賦負擔而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有遺產時,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由繼承人負納稅義務。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如繼承人間尚未協議指定公同共有管理人,則全體繼承人即為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可對任一人寄送地價稅繳款書或核定通知書,而無須個別通知全體共有人。
 
此處亦應適用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是以,在未設管理人時,稅捐機關對於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房屋稅,有權就任一共有人請求繳納全部稅額,該共有人如已繳納全部稅金,尚得依內部權利請求其他共有人分擔其應負部分,惟對外仍須負連帶責任。
 
此外,實務上稅捐機關雖可應共有人申請發給「分單」,使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分開繳納稅額,然此僅為行政便利與繳納安排,並不改變公同共有下共有人對全部稅負之連帶責任。即便共有人僅就自己分單稅額繳納完畢,若他共有人未繳清稅款,仍可能遭行政執行機關查封其持分或其他財產,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清償。
 
舉例而言,父親因繼承與他人形成公同共有關係之土地,於其過世後,土地上繼續為其繼承人與原共有人共同持有,若父親僅留一名繼承人,該繼承人即成為共有人之一,依法應就全體地價稅負連帶責任。即使稅單僅寄至他人,仍不得主張未接獲稅單即免責。
 
倘若共有人間對地價稅或房屋稅分擔不均,實務解決方式為依法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土地,使各共有人各自單獨取得其部分土地所有權。土地一旦分割完成,並辦理完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各共有人始能脫離公同共有關係,並就其個別所有部分單獨繳納稅賦,不再負其他共有人之連帶稅務責任。
 
若拒不繳納稅款,稅捐機關有權依法聲請行政執行,查封土地並拍賣變價後清償欠稅,且共有人如未於稅捐繳納通知期限內爭取處理,恐致其繼承持分遭法院查封拍賣,進而影響自身權益。
 
結論
綜上所述,繼承人於繼承尚未分割之不動產時,應認清屬於公同共有法律狀態,依法對全部稅賦負有連帶繳納責任,即使僅繼承一部分,亦不得主張與其餘繼承人無關。惟若有爭議或不欲承擔連帶繳稅義務,可循法律途徑分割土地,並完成登記後始得擺脫公同共有之稅務責任。此為實務操作與稅賦責任結合之重要環節,繼承人不應輕忽。


 
-家事-繼承-遺產管理-繳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827條=民法第272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53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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