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後馬上去提款辦喪事,竟然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過世後,其遺產會成為所有繼承人的共同共有財產。在遺產分割前,任何繼承人都無權單獨處分遺產,這包括提領銀行存款或變賣遺產。民法第1151條,所有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的處分必須得到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即使被繼承人生前授權某一繼承人處理某些事宜,一旦被繼承人去世,該授權效力立即消失。這是因為授權是基於生者的意願,一旦生者去世,授權關係隨之終止。如果繼承人在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提領遺產,這種行為會被視為冒用印章或偽造文書,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如果繼承人持有已故親人的印章或存摺,且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提領存款,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文書罪。即使是為支付喪葬費用,這樣的行為仍可能被視為非法。如果提領的存款被用來支付個人開支或其他用途,而不是全體繼承人同意的用途,則可能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包括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且有不法所有意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未經其他人同意即擅自提領被繼承人留存在銀行的存款,或逕自變賣其遺留的不動產與動產,這樣的行為除可能觸及民法上關於繼承人間財產關係的規定,使其他繼承人得以提起返還遺產或確認遺產範圍的民事訴訟外,若行為人涉及盜用印章、偽造文書或非法占有之情節,亦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而負上刑事責任。
例如,一名女子在其父親過世隔日,便拿著父親的印章與存摺前往銀行領取帳戶內的全部存款,雖聲稱是為辦理父親的喪葬事宜,然其弟不滿姐姐未經協商即私自動用父親存款,進而向法院提告偽造文書罪,最終法院依據其使用亡父印章辦理提款之事實,認定其構成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兩年。此案雖刑度不重,但仍被認定構成犯罪,足見在法律上即便行為人動機或許良善,只要違反法定程序或權限,即有可能構成犯罪責任。
在家人過世後,當繼承人向戶政機關通報死者死亡事實後,戶政機關會透過系統將除戶資料傳送至各個公私機關,包括金融機構在內,銀行收到通知後,便會將該帳戶標註為死亡帳戶,一般狀況下不得再進行提款作業,除非所有繼承人親自或共同授權某位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與提領事宜。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遺產為繼承人之公同共有,換言之,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取得其他繼承人授權前,任何一人均不得擅自處分或動用遺產,若單獨一人領款,可能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之侵占罪。
正因如此,為避免銀行將款項交付予無權人,金融機構一旦收到死亡通知,即會嚴格限制帳戶交易。惟在實務上,仍有不少人為避免此類管制,選擇在尚未辦理除戶登記之前,就先持被繼承人的存摺、印章或提款卡前往銀行提款,其動機有可能是為辦理喪事、規避遺產稅、爭取遺產主導權等,但不論其動機為何,若未經合法授權,此等行為皆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狀況一:長輩生前未授權特定子女處理後事
舉例而言,若長輩生前僅交由某子女保管印章與存摺,並未授權其處理身後事宜,而該子女於長輩死亡後,自行拿印章辦理提款,即使係用以支付喪葬費用,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因為民法與刑法對於印章的使用有嚴格規範,死亡即意味授權終止,死者不可能再對他人授權任何行為,因此任何人若非本人或經所有繼承人書面同意使用死者印章者,皆視為無權使用,如將印章蓋在提款單上,即構成盜蓋行為,依法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與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而提款所得則因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亦有侵占之嫌。
再者,就算行為人出於善意使用該筆資金辦理喪葬,若其他繼承人不同意、提出控訴,法院在認定行為事實與法律適用時,仍可能做出有罪判決,刑責難以迴避,尤其在親屬間關係不睦或繼承糾紛激烈之情形下,更容易導致刑民並行的訴訟爭端。
法律上亦認定,死者遺留的財產並非自動歸屬於某位子女,而係全體繼承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片面動用或移轉該財產,故即使為照顧者或生活上實際付出最多之子女,仍無法主張先行提領之正當性。
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為保障所有繼承人對遺產有公平參與的機會與權利,避免部分人利用職務或保管便利取得不當利益。
若認為自己對於死者生前有特別照顧或重大貢獻,可於遺產分割程序中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或特留分外給與之主張,而不應私自提領存款。若無法證明已取得被繼承人生前之授權,則該筆提款行為既違反民事的公同共有原則,也可能違反刑法相關規定,應返還款項並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親人死亡後,繼承人間應盡快協商遺產的處理與分配,並於必要時透過律師或遺產管理人協助辦理共同授權,正式向銀行申請遺產提領程序,避免個別行動導致法律風險。同時,亦應提醒民眾,倘若長輩生前已有安排遺囑或信託,應依遺囑執行程序處理遺產分配,或由信託機構依契約執行,不應違反遺囑或信託內容而擅動資產。
若繼承人對提領人行為有疑義,可依民事程序提出確認遺產範圍訴訟、返還遺產訴訟,若情節涉及詐騙、偽造、侵占等刑事成分,亦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或報警處理,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狀況二:長輩生前有授權特定子女處理治喪事宜
倘若長輩生前有授權某一位子女處理身後事,該子女也確實遵照長輩生前意願,將存款領出置辦喪禮。在這種情形中,子女看似沒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但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長輩生前授權的效力於往生時就會消滅,因此,被委託的子女仍然無權自行取款,否則仍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
不過,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父母隨著年老體衰,逐漸難以或無法自理生活,委由陪伴照料之子女代為管理財務及交代後事如何處理,甚為常見。而人的死後事務處理,除遺產外,尚涉及遺體處理、喪葬儀式、祭祀方法等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身後事」,此種授權性質特殊,即使其過世後也不會消滅,當被繼承人死亡而留下帶不走的遺產被繼承時,被繼承人生前自主決定其身後事,如何以自身所留下財產來處理的遺願,能讓所有繼承人肯定、尊重,死亡者才算是有尊嚴的往生,因此生前受長輩託付之子女,持其印章及存摺取款,並不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
由於不同案件的背景事實不同,且各地方法院之間見解也常有差異,所以一般人在處理類似狀況的時候,最安全的方式,就是長輩生前預立遺囑交代遺產處理方式,或是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而無論是預立遺囑或全體繼承人預先同意,最好是白紙黑色寫下,或是錄影存證,如果都沒有,至少要有相關證人能夠證明,這樣才不會有後續的法律責任。
倘若長輩生前沒有預立遺囑,建議還是要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後,再去提領金錢支付喪葬費用,且不可提領超過一般治喪行情的費用,以免被法院認定為高額取款,侵害其他繼承人之權益,而有觸犯侵占罪之法律風險。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51條=刑法第335=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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