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受侵害之情形,究竟應如何處理?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權若受侵害,真正繼承人除應確認自身權利基礎與法律地位外,並應審酌侵害性質及時效狀況,選擇適當之法律途徑主張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可針對全部遺產一次請求返還,程序簡便但時效較短;物上返還請求權雖僅限於特定遺產,但時效較長可作為替代手段,兩者靈活運用,有助於確保繼承權益不致受損。面對繼承權糾紛,應以和平協商為上,若無法協調再進一步啟動訴訟程序,以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利。透過及早確認繼承人身分、妥善保存相關證據、理解民法繼承規範及權利時效,方能有效化解遺產爭議,維繫家庭關係與實現實質公平。
律師回答:
在遺產繼承過程中,常發生繼承人之繼承權受侵害的情形,諸如遭他人僭稱繼承、排除繼承資格、侵占遺產等,進而衍生繼承爭訟。當面對此類問題時,合法繼承人可透過行使民法第1146條所規定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或民法第767條所定之物上返還請求權等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的繼承權益。
繼承權的確認
首先,必須確認當事人是否為真正之合法繼承人,倘若未具備繼承資格,自無從談及繼承權被侵害之問題。合法繼承人係指依據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等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符合法定順序並未喪失繼承資格者。
繼承回復請求權
若確定具有繼承權,則得依民法第1146條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法院確認其繼承人身分,並要求返還因他人僭稱繼承人身分而取得之遺產或財產。所謂繼承回復請求權,係為保障真正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發現有他人無權占有遺產時,得一次性請求返還所有遺產,避免必須就每一筆財產分別提起返還訴訟,從而提升程序效率並兼顧實體正義。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應自知繼承權受侵害之日起2年內行使,最遲不得逾自繼承開始日起10年,逾期則權利消滅。然而實務上,若繼承人未及時主張回復請求權,是否即喪失一切權利?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已釐清,繼承回復請求權雖屬時效消滅之權利,但真正繼承人仍可依民法第767條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特定被非法占有之遺產,二者為性質獨立之權利,互不排斥。物上返還請求權之特點,在於繼承人得針對特定遺產主張所有權,請求占有人返還之,其請求時效一般為15年,遠較繼承回復請求權為長,故可作為後者失效後之替代救濟方式。
實務上常見繼承權遭侵害之情形,包括有:一、同一順序共同繼承人排除部分繼承人之繼承權,如兄弟中一人獨占遺產並否認他人繼承權;二、應受代位繼承之孫輩因未受正確認定而權益受損;三、配偶或外人僭稱繼承人身份並行使處分遺產之權利;四、因未及時聲請遺囑認定或遺產分割,致使遺產為他人非法占有。
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真正繼承人於其繼承權為僭稱繼承人侵害時,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而言,民法第1146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繼承權被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始足當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依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判例所釋,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
繼承權被侵害的情形
繼承權被侵害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繼承資格被否定:某人僭稱繼承人身份,否認其他合法繼承人的資格。遺產標的被概括占有:已喪失繼承權的人(如婚姻關係無效、收養關係無效等)仍以繼承人身份占有、管理或處分遺產。按繼承一經開始,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由繼承人繼承之,無庸繼承人作任何意思表示或請求,然實際上,如繼承人不知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或不知自己為繼承人時,可能有非繼承人僭稱為繼承人,而行使繼承人之權利,此時真正繼承人之繼承權即被侵害,其情事例如:1、同一順序之共同繼承人,排除其中之1人或數人之繼承權;2、第1順序繼承人排除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3、喪失繼承權人冒充繼承人;4、後順序繼承人排除先順序繼承人之繼承權(參閱陳棋炎著民法繼承第76至77頁)。
繼承回復請求權若罹於時效,可否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國內通說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為獨立權,因此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真正繼承人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亦認為繼承回復僅需證明其為真正繼承人即得回復其繼承權,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且「二者係分別獨立存在」,而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464號判決更近一步闡釋,僭稱繼承人侵害者包括繼承權與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故可分別主張此二權,為一般競合關係。亦即真正繼承人得擇一行使權利。
物上返還請求權
實務上,最高法院及大法官釋字第437號、釋字第771號解釋均明確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屬於法律賦予之二個獨立制度,真正繼承人得自由選擇請求類型,若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仍得另行主張返還特定遺產。
繼承人可就繼承人身分及遺產返還分別主張,法律構成上屬一般請求權之競合。至於實際操作上,繼承人應特別注意證據保全及程序時效,若有疑義者應儘速諮詢律師或聲請法院確認,避免日後因證據不足或時效消滅導致權利無法實現。此外,如涉遺囑爭議,亦應注意遺囑效力、形式是否合法及是否侵害特留分等問題,倘若遺囑排除特定繼承人,致其無從繼承,尚可主張遺囑無效或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保障自身繼承利益。
若繼承回復請求權因時效而喪失,真正繼承人仍可以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這一權利可以讓真正繼承人從非法占有人手中收回遺產。涉及繼承權受害之物上返還請求權的時效通常比繼承回復請求權更長(一般為15年),因此可以在繼承回復請求權失效後仍然保護真正繼承人的權益。
在處理繼承案件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或物上返還請求權。如果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已過,真正繼承人應迅速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以避免進一步的權利喪失。此外,真正繼承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確保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建議。
確認繼承權並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是保護遺產繼承中各方權益的關鍵。通過合理運用繼承回復請求權和物上返還請求權,真正繼承人能夠有效地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確保遺產能夠公平合理地分配。在涉及繼承權的案件中,確保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至關重要。在確認繼承權的過程中,必須仔細分析各繼承人之間的關係及其應繼分,以便公正合理地分配遺產。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真正的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回復請求權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家事-繼承-侵害繼承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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