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盜領父存款是否有刑事責任?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兄長擅自盜領父親生前定存款項之行為,若無合法授權或善意受領依據,則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尤其當該行為發生於父親無行為能力或被脅迫情況下,或於父親死亡後擅自佔有遺產,更會引起檢警單位之偵辦與繼承人間之訴訟糾紛。面對此類問題,宜盡速諮詢律師,收集證據,依法維護遺產分配的公平性與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當兄長未經允許盜領父親存款時,除牽涉民事上的遺產歸屬與返還問題外,更可能構成多項刑事犯罪,尤其當行為發生於父親尚在生時,其法律責任更加明確。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對遺產為公同共有,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可處分,因此,在未完成遺產分割前,任何一人不得擅自取用或挪用遺產款項,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占罪、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或以不正方法使用自動提款設備罪等。
 
若兄長係於父親生病住院、尚未死亡期間即持其存摺與印章前往銀行提領定存,雖然形式上得以操作帳戶,但若此舉未得父親真意同意,甚至係以脅迫手段取得印鑑與證件,則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而如有虛偽填寫取款單、冒用父親名義蓋章等情節,更涉及刑法第210條與第216條所定之偽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類犯罪不因被害人後續是否選擇告訴而消滅,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另如係竊取父親的提款卡並持之前往ATM提領現金者,則同時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以及第339-3條第1項「以不正方法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尤其當被害人尚未死亡時,其財產仍具法律上完整的所有權,任何挪用皆為對現存財產的直接侵害,不論被害人是否有能力即時反應,司法上均得認定行為人已成立犯罪。
 
而若行為發生在父親死亡後,行為人仍未經繼承人同意取款或佔有存款,則即使自認為為「家務管理」或「預領繼承分」,亦無法主張合法使用,實務上常認定此為對其他繼承人權益之侵害。再者,如兄長於父親生前對其有辱罵、施暴或不聞不問、拒絕扶養等行為,倘若父親曾明確表示該子不得繼承,則依民法第1145條第6款,得主張其喪失繼承權。
 
不過該規定需由被繼承人生前明確表達,並有證據支持,否則法院不易認定構成「重大侮辱或虐待」。若父親曾以書面、錄音、警局報案或告訴等方式表示對某子女之排除態度,可作為證據佐證該子女之繼承權已依法喪失。
 
此外,在提起告訴或檢舉方面,即便父親已過世,刑法上並不限制提告必須由被害人本人提出,任何得知犯罪事實者均得提出檢舉或告發,尤其涉及非告訴乃論罪者,如侵占、偽造文書等,檢察官依法仍得主動偵辦。提起訴訟前,可先行蒐集相關事證,包括提款紀錄、存摺影本、醫院病歷(證明父親當時無行為能力)、證人證詞等,若當事人能證明在父親生病無法表達真意或遭脅迫情況下被取款,則行為人將難以主張該為合法授權。
 
此外,若繼承開始後仍未完成分割,任何繼承人單獨提領遺產即屬違法,也將構成侵占其他繼承人權益之行為,可由其他繼承人提出返還請求,必要時提起刑事訴訟追訴責任。尤其如行為人對父親遺產長期占有,並拒絕與他人分配、拒絕參與喪葬或扶養事宜等,法院通常會從行為人態度與行為內容綜合判斷其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認定犯罪成立。另需注意,若兄長主張該筆款項屬父親生前贈與,則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父親確有贈與之真意及贈與行為完成,否則視為無效處分,且仍須列入遺產進行歸扣分配。
 
尤其若款項在死亡前三年內贈與,應依遺產稅法規定納入計算並課稅,否則亦涉逃漏稅之嫌。在實務上,兄弟姊妹間因爭遺產而對簿公堂並不少見,然而若屬違法取用、隱匿或挪用遺產行為,不僅涉及民事返還義務,更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若涉案者不願返還,繼承人可循民法返還請求之訴、民法第1146條回復繼承權之訴,或直接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其行為責任,甚至聲請法院查封其財產防止脫產。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39-3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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