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領存款構成什麼犯罪?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未經同意使用他人銀行卡或存摺之行為,無論出於善意與否,皆須審慎為之,並應確保具備合法授權或繼承人共識,否則即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竊盜或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等多重刑責風險。法律對此類行為之規範目的,除保護財產權外,亦在維繫社會與家庭間基本信任機制,任何擅自違反之行為,不僅影響繼承秩序與財產分配,更可能導致親情破裂與訴訟爭端,應以和平、理性與合法程序為處理原則,慎防法律與家庭雙重災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發生效力,遺產即由法定順位繼承人依序繼承(民法第1138條),而在遺產未經分割之前,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涉及財產的處分、管理、提領等行為,依法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民法第828條)。
實務中最常見爭議,即為某一繼承人擅自持有死者之提款卡或存摺並辦理提款行為,縱使其主張獲得生前授權,然而依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於當事人之一死亡時即告消滅,故死者死亡後,所有以其名義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均不具合法效力,亦無從援引生前授權作為免責依據。若行為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持死者之提款卡至自動提款機提款,依法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該條規定明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解釋所稱「不正方法」,包括使用未經授權或偷竊取得的卡片進行操作,亦即即便卡片本身為真,只要使用者無合法權限,亦構成本罪。若同時偷取提款卡並據為己有,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此兩罪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直系血親或配偶等特定親屬關係者,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在知悉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無從追訴。再者,若行為人係持死者之存摺與印章至臨櫃辦理提款,其行為涉及冒用死者名義填寫提款單、蓋印並交付金融機構辦理提款程序,依法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與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若銀行行員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行為人亦涉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倘若行為人取款後仍將存摺、印章據為己有不予返還,則另可能構成竊盜罪。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儘管部分案件法院曾認為如行為人真誠相信有授權而無犯罪故意者,或係處理死者後事支出所必要,應排除構成偽造或詐欺等罪,惟此等主張須以具體事證為憑,若提領金額明顯超過合理開支,或用途未有明確證明,即難排除犯罪意圖。實務也認為,即使係為被繼承人利益,若未依合法程序與取得共有人同意即逕自處分遺產,仍屬違法,難以因主觀動機良善而免責。
此外,為避免事後追訴困難,對冒領存款行為之舉證須及時進行,包括調閱銀行提款單據、ATM監視影像、帳戶明細等,尤其影像存檔有時間限制,行為發生後應儘速聲請保全。若行為人與被害人為親屬,應注意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範疇,如屬詐欺、竊盜或侵占罪,即應在知悉犯罪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否則時效屆滿即喪失追訴權。
法律之所以對於親屬間冒領遺產行為設計為告訴乃論,是考量家庭間原有信任與親情基礎,允許雙方有更多溝通協調空間,避免衝突直接上升至刑事訴訟,對家庭造成難以回復之裂痕。然而,這也使得受害者在主觀上面臨是否提告的艱難抉擇,一方面需平衡個人財產權益受損,另一方面亦可能顧及親情維繫與家庭和諧。
因此,在此類情況中,應秉持審慎態度,先行溝通並盡量採取調解或律師函告等溫和方式處理,若對方態度堅持或拒絕歸還,始再採刑事告訴方式為最後手段。
在處理未經他人同意使用提款卡與存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實務與法律解釋上皆須從主觀與客觀兩個層面加以綜合判斷。首先,所有犯罪之認定,必先釐清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目的,再進一步檢視其客觀行為是否符合法條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確實出於幫助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利益,例如為支付喪葬費、醫療費等必要開支,雖其客觀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仍有可能因缺乏犯罪故意而免除刑責。然而,主觀故意的認定不可僅憑行為人一面之詞,而須透過客觀事證加以佐證,例如支出明細、錄音錄影紀錄、第三人證詞等,以構成合理信賴基礎。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生前侵吞-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51條=刑法第335=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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