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被盜賣,繼承人可提重新分配?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祖母在失智狀態下同意出售農地,並且全部款項被叔叔用來購買房屋,這樣的情形可能涉及民法第75條和第1146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第75條,如果祖母在失智狀態下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同意出售農地,則該買賣契約屬無效。這意味著祖母在當時並沒有能力作出有效的法律行為,該農地的出售及其後續處分可能被認為無效。既然祖母已過世,其他兄弟姐妹可以根據《民法》第1146條,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這包括將祖母出售農地所得的款項視為遺產,重新納入繼承範圍進行分配。叔叔將這筆款項用來購買房屋,這筆財產應該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由所有合法繼承人平均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祖母原本有農地約1千多坪,前年被叔叔賣了,當時祖母屬失智狀態下同意賣出,全部的金額都被叔叔拿去買房子,如今祖母過世了,請問其他兄弟是否可以循用法律途徑,討回當初所購得的房屋及目前所剩的現金?這筆金額是否是每個兄弟應平均分得?

 

如何保護失智老人之財產?

監護宣告

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聲請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監護人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執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民法第15條)

 

輔助宣告

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容易被人詐騙利用時,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假設當事人祖母同意出售所有農地時,固無受詐欺、脅迫意思表示不自由,亦無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情形,應認當事人祖母因失智,非出於個人自由意志而出售農地,依民法第75條規定,買賣契約自屬無效。

 

例:趁被繼承人還在世時,但身體精神狀況不佳時,將不動產過戶或設定抵押權,這兩者皆屬於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在精神狀況清楚、認事能力完整下,才可進行或辦理。

 

若被繼承人處於生病或身心狀況皆差的狀況下,或根本已無辯識能力、喪失意識時,根本不可能辦理過戶的事情(做決定),這時繼承人將遺產偷過戶/辦理抵押,本質上就是假的,就會有偽造的問題。

 

偷過戶行為,因土地或房產過戶,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生產,這時以假的房地過戶資料向地政辦理過戶,就會侵害地政主管機關等不動產領域的管理權限與正確性,就有可能涉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以施用詐術手法詐騙失智患者之財物,即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施用詐術以外之方式,單純地利用被害人智慮不足,意思能力薄弱,對事物不能為合理分析與利害判斷之情況,使之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41條之乘機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被繼承人精神狀況不佳時,以「哄騙的方式」而取得,如前面所介紹,將「財產領出」或辦理房地過戶登記等行為,是屬於相對重大的決定,因此法律的預設狀況會期待辦理過戶或領錢的行為,是建立在「深思深慮」的狀況下,這是繼承人或非繼承人,利用被繼承人心智不清的狀況下,以不實資訊領錢或辦理房產過戶,就可能會成立刑法的乘機詐欺罪。

 

 《刑法》341條乘機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18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而所謂繼承權被侵害者,是指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防止而言,態樣包括「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

 

出售農地所得價金,本屬當事人祖母遺產之一,因當事人叔叔逕自處分系爭價金購置房產,顯有阻礙其餘繼承人繼承權,使其無法承受此部分權利之情,此時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合法繼承人,自得依上揭《民法》規定,向當事人祖母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訴請回復繼承,將該價金列入遺產重新計算分配(由當事人祖母之配偶及其所有子女平均分配,非僅限於男系子孫)。而繼承回復的請求權時效,應自知被侵害時之起2年內請求,且自開始繼承時起不得超過10年,否則必須依民法第179條再為請求。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生前侵吞-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46條=刑法214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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