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分配到遺產?如何提起訴訟救濟?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權雖受法律保障,但仍須繼承人主動行使權利,並善用訴訟救濟機制。司法機關無法主動介入個人遺產分配糾紛,若當事人未在時效內提出訴訟,則即便確有權利,也可能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實現,徒留遺憾。最後,提醒一般民眾,面對長輩離世遺留財產之處理時,應秉持公平、透明、誠實原則,合力完成遺產分割;若真發生不公分配情形,亦無須畏懼,可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應得之遺產。
律師回答: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按民法繼承規定進行分配,但實務上常見部分繼承人未獲分配、遭排除或只獲得極少遺產的情形,尤其在傳統家庭中,女性或未參與遺產處理者更容易被邊緣化。
此種情形即可能構成繼承權之侵害,依法可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訟救濟。否認繼承權,通常發生在戶籍謄本有錯誤或未記載之情形,容易遭其他繼承人否定繼承權,並自命為唯一繼承人,此時,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得提起回復繼承權訴訟,須於知悉權利遭侵害時起2年內行使,最遲不得逾繼承開始時起10年,如上開時效已超過後,亦的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然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771號解釋文)
為提出訴訟,首先需蒐集遺產資料,可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課稅明細,查看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存款、車輛、股票等登記資產,初步掌握遺產總額及各繼承人應繼分或特留分範圍。對於未登記財產,如珠寶、現金、私密帳戶等,雖無法從公文書中得知,仍可透過其他繼承人之陳述、帳戶流向等間接資料佐證,以求法院認定其屬遺產範圍。
若被繼承人有立遺囑,則須進一步比對遺囑內容是否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按民法第1223條,子女、配偶、父母為特留分權利人,享有應繼分二分之一的保留,遺囑不得剝奪。實務上,若因遺囑未分配、分配不足或未揭露部分遺產而導致實際所得低於應有額,即應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或回復繼承權請求。
提起訴訟程序上,回復繼承請求為家事事件訴訟,須先經家事調解程序,由法院調解委員主持協商,協調各繼承人重新分配遺產。如調解成立,即具拘束力;調解不成,法院將依法進入審理程序,由法官調查事實、審酌證據後作出判決。
實務上多數此類訴訟會將全部繼承人列為被告,避免遺產分配爭議僅針對特定繼承人而有所遺漏,亦利於全面處理分配爭議。
須注意者,部分被告可能主張已簽署遺產協議或放棄繼承,若主張文件不實或印章遭冒用,則須由主張人提出明確證據,例如筆跡鑑定、證人證言、通訊紀錄等,否則易遭法院認定協議有效而敗訴。法院審理重點除在確認繼承人身份及應得遺產份額外,亦會檢視是否有歸扣事由(如生前受贈部分遺產需依民法第1173條計入總額再行分配)或繼承權喪失事由(如民法第1145條之虐待、重大侮辱被繼承人經明示失權等),若無例外事由,原則上各繼承人均享有應得份額。
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繼承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不得將印章或簽名權隨意交付他人,避免遭用於不實協議書之簽署。
第二,對任何與遺產處理相關文件應詳讀確認內容,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協助,以判斷其法律效果。
第三,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財產原則上應凍結處理,僅喪葬必要費用可由遺產中扣除,其餘應於遺產分配協議成立後始得動用。
第四,可預先調查被繼承人之財產資訊,如查詢地政資料、不動產登記簿謄本、銀行帳戶、保險受益人、股權登記等,以完整掌握遺產全貌。若為遺囑繼承,尚須注意遺囑之形式是否合法,包括自書遺囑是否有簽名、年月日、公證遺囑是否依法程序完成,否則即有爭執效力之虞。
此外,對於尚未確定遺產分配者,可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進行遺產保存、清點與後續分配,避免單一繼承人擅自處分造成其他人權利受損。
若經由回復繼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則法院將命令其他繼承人返還已超額取得部分或進行相應補償,有時也會以折價補償方式處理不動產分配難題。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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