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賣遺產,應如何處理?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雖在民間普遍存在,然風險極高。為保障自身權益,借名人應避免口頭協議或簡單書面約定,應以書面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並明列不得處分、返還義務、若違約之賠償責任等條款,必要時可加上他人見證、公證或律師見證,並視情況保留出資證明、匯款紀錄等佐證資料。更重要的是,出名人若私自處分財產,不但可能喪失親情信賴關係,還可能面臨民事訴訟與刑事責任之雙重風險。故無論是借名人或出名人,均應對借名登記可能引發之法律後果審慎評估,並盡可能採取法律保全措施,防止日後產生爭議與訴訟。

 

律師回答:

在台灣,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是十分常見的法律現象,所謂「借名登記」,即實際出資或享有實質利益者(借名人)與登記名義上為不動產所有權人的出名人之間,基於債權關係所形成的約定。
 
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出名人雖然依照與借名人之間的借名契約,通常不享有對該不動產的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權限,但此一內部契約僅在雙方之間發生效力,對第三人並無拘束力。
 
換言之,出名人一旦依法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對外即享有該不動產完整的處分權,包括出售、抵押等,因此若出名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其行為原則上屬於合法的有權處分。這也造成借名登記風險極高,若出名人違反約定擅自處分,借名人即可能陷入難以追回財產的窘境。
 
借名登記的原因在實務中五花八門,可能是為規避法律上的資格限制,例如農地只能登記在具備農民資格者名下,原住民保留地限登記原住民所有,國宅或軍眷宅限特定對象購買等;亦可能是為避稅,例如避免地價稅的累進稅率或持有多戶不動產所衍生的重稅;
 
此外,也有為迴避債務、增加信用額度、規避查封,或單純為隱匿財產,例如公務員為避免利益衝突規避申報而登記在他人名下,也有出於宗教、家族或投資等多元原因而借名登記的案例。然而不論原因為何,借名登記法律上皆屬「債權契約」,僅在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產生契約拘束力,對外則無權利主張之效力。
 
若出名人反悔不認契約內容或遭外部債權人查封其名下財產,借名人即使實際出資也難以主張對外權利,常陷入財產被侵占或損失風險中。因此,若雙方有「不得任意處分」或「限於一定條件下才可處分」之約定,例如同意出售但需給予親屬一定金額或另作安排,則屬於債的履行問題,不履行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則上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若雙方有明確禁止處分、專為借名登記而成立的委任關係,而出名人違約私售、謀取利益,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或在特定情形下構成侵占罪。
 
實務中亦有若干判決認為,借名登記關係若單純屬民事契約關係,即便出名人未經同意處分不動產,也不構成侵占罪,因為法律上處分標的物為其名下登記之財產,難以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要件。
 
不過,若借名人能證明雙方有清楚禁止處分之約定且具委任性質,出名人仍有可能因違反委任義務而被認定構成背信罪。此外,在不動產登記時若於登記原因中虛偽登載「買賣」或「贈與」,但實際並無對價或贈與之事實,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面臨刑事責任。
 
因此,借名登記雖在民間普遍存在,然風險極高。為保障自身權益,借名人應避免口頭協議或簡單書面約定,應以書面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並明列不得處分、返還義務、若違約之賠償責任等條款,必要時可加上他人見證、公證或律師見證,並視情況保留出資證明、匯款紀錄等佐證資料。
 
更重要的是,出名人若私自處分財產,不但可能喪失親情信賴關係,還可能面臨民事訴訟與刑事責任之雙重風險。故無論是借名人或出名人,均應對借名登記可能引發之法律後果審慎評估,並盡可能採取法律保全措施,防止日後產生爭議與訴訟。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1條=刑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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