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應課徵贈與稅的財產移動的行為?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稅認定之核心在於是否存在無償或顯著不相當對價之財產移轉,納稅義務人若於移轉行為發生時即有良好證據保存與稅務意識,則可大幅降低未來被追稅之風險,實為個人財產規劃上不可忽視之關鍵環節。

律師回答:

關於贈與稅的認定標準,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凡財產之移動符合特定情形者,雖未以「贈與」為名,仍視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這些情形包括:(一)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或承擔債務,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四)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購置他人財產,其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無支付對價證明,即推定為贈與。
 
實務上,國稅局對於贈與的認定,並不侷限於形式上的贈與契約,而是以實質經濟利益移轉為核心判準。只要某一行為導致他人取得經濟利益,而該利益取得未具相當對價,即可能構成贈與。例如父母替子女購屋出資、還款或移轉財產至子女名下,即便未簽訂贈與契約,亦會被視為贈與行為。若無法提出借款契約、還款紀錄與利息證明,國稅局即有可能課徵贈與稅。贈與稅採申報制,贈與人應於贈與後30日內主動申報,未申報將被處以補稅及滯納金。贈與稅稅率依累進稅率計算,起點為10%,上限為20%。每人每年享有244萬元贈與免稅額,超過部分依規定課稅。免稅額採贈與人角度計算,若同年分別贈與不同受贈人,各贈與金額需合併計算總額。例如父親同年贈與三名子女總計500萬元,超過244萬元部分即須課稅。
 
贈與標的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股票、債權等任何財產。實務上亦有以名義借貸掩飾贈與之爭議,國稅局認定是否為真實借貸,除審查書面契約,亦重視借款人之清償能力、利息支付情形、資金流向及還款紀錄等。
 
若當事人主張借貸,卻無清償能力或未見還款,國稅局將認定為假借名義行贈與,依法補稅。另有配偶間贈與,原不課贈與稅,惟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財產移轉,若已離婚,則贈與即應依法課稅。
 
此外,受贈人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取得財產亦需證明其支付對價來源,否則推定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亦屬課稅對象。
 
近年常見實務爭議包括:一、父母出資替子女購屋但以子女名義登記,若無借貸合約與償付紀錄,即被視為贈與;二、親屬間不動產買賣標示價格過低,與市價顯著不符,差額亦將被認定為贈與課稅;三、父母代子女清償債務,視為承擔債務,屬贈與。此類案例顯示,贈與稅認定並非以表面行為為準,而應結合整體交易脈絡判斷財產是否於無對價情形下由一方轉移至另一方。對於欲安排財產之人,務須理解贈與稅認定標準,並於財產移轉時即充分保存金流紀錄、簽署借貸契約、履行還款義務,避免事後遭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並追繳稅款。亦可考慮於資產規劃時尋求專業稅務律師或會計師協助,確保移轉行為之合法與稅務風險最小化。
 
值得注意的是,若贈與人於贈與後未達兩年內死亡,該贈與財產將被納入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因此,贈與與遺產間亦須整體規劃,方能達到節稅與公平分配目的。最後提醒,若對國稅局認定有異議,可依法提出申復或訴願,尋求行政救濟。然須具備事實證據支持原始主張,始有可能改變課稅結果。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瀏覽次數:4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