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在被繼承人死亡履行?應繳納遺產稅中是否可以扣除贈與金額?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生前贈與雖可作為財產規劃與避免遺產糾紛的手段,但須配合稅務與民法制度整體運作,不僅應留意贈與稅課徵、死亡前2年內併入遺產總額規定,更應留意可能對特留分、應繼分及對外債務責任產生的法律效果,透過律師進行整體安排與文件製作,以利於死亡後合法申報稅務並避免家族爭產風險。倘若忽略此一生前贈與與遺產稅及債務責任的交錯關係,不但可能導致重大稅捐爭議與加重稅負,亦可能造成繼承人間衝突與法律訴訟,實非所願。因此,生前贈與如需延至死亡後履行或交付,應特別確認其性質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及可否依遺囑主張,否則應於生前完成移轉程序,始能達成完整規劃目的,避免遺產課稅與民事責任之不確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生前贈與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是否仍應履行、以及該贈與金額是否得於遺產稅中扣除的問題,需從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民法繼承規範兩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其配偶、繼承人(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配偶,該等贈與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作為遺產稅課徵之基礎,目的在於避免透過形式上生前贈與之方式規避遺產稅責任。此時即便贈與已於生前完成並辦理財產移轉登記,其價值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而非自遺產中扣除,反而是屬於課稅範圍的增加。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至於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但若贈與財產為土地,考量重複課稅問題,若土地於贈與後已完成所有權移轉,則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基準;如未移轉,則仍以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認定。至於生前贈與本身是否須課贈與稅,答案為肯定。無論是否將來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在贈與時即屬贈與稅課徵範圍,應依贈與時年度申報、計算免稅額及適用稅率。也就是說,該贈與可能面臨「雙重課稅」問題,一方面當時須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另一方面若於贈與後2年內被繼承人死亡,仍須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因此不會因贈與已完畢而免稅,除非相關稅額可依法抵減。倘若繼承人主張該筆財產已於生前取得,並非遺產的一部分,實務上須面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強制併入課稅規定,故難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就實務而言,生前贈與雖可作為資產移轉與遺產規劃工具,但應特別注意其於稅制上的不利影響。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1年贈與子女每人500萬元,雖當時已完成移轉,且已申報贈與稅,但於其死亡後2年內仍應併入遺產總額,再行課徵遺產稅。倘未正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仍可於查核後追繳補稅及加計滯納金。若想透過生前贈與方式有效規劃稅負,實務上建議可提早於死亡前2年以上進行,並分年贈與以適用年度免稅額及累進稅率規劃,方可減輕雙重稅賦風險。
亦即,在未來遺產分割時,其他繼承人得主張將生前贈與金額納入繼承人所得遺產中,作為應繼分調整基礎,避免某一繼承人獲得不成比例之利益。如有繼承人因此未受法定應繼分之保障,得主張扣減權。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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