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配膠著或權狀遺失絕非無解難題,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視情況循協議或訴訟方式分割遺產,必要時輔以信託等法律工具靈活處理,關鍵在於繼承人能否儘早面對問題、妥善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唯有透過合法程序積極行動,方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避免財產無謂空轉及被列冊管理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遺產繼承常因繼承人間意見分歧、協議難產或被繼承人不動產權狀遺失等問題,致使遺產遲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僅造成繼承人財產權利不明確,更可能引發地政機關依地政機關設置條例及土地法規定將土地列冊管理,甚至未來辦理繼承登記時,因超過期限而被課處罰鍰,許多繼承人擔心權益受損,卻又苦無對策,其實依法仍有解決之道,民法第1151條明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亦即不論遺產中的不動產、動產或其他財產種類,只要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全體繼承人依法即對全部遺產共同擁有,並非各自僅限於應繼分部分。
 
基於此法律基礎,繼承人縱然尚未就遺產分配達成一致意見,仍可先行辦理繼承登記,進而保障權利,尤其不動產繼承登記問題最為常見,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特別規定,繼承人間即使尚未就遺產分割達成共識,或因被繼承人權狀遺失、滅失、毀損,無法檢附權狀,也可由部分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文件、戶籍謄本、遺產繼承系統表等應備文件,並以切結書敘明無法提出權狀原因,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機關將依法完成登記並公告註銷原權狀,後續等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完成遺產分割後,即可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聲請分割遺產並辦理分割登記。
 
簡言之,即便因權狀遺失、協議難產而未辦理繼承登記,亦可先依法律程序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日後被列冊管理、罰鍰等衍生問題。
 
此外,若繼承人之一主張權狀尚存,惟遲不提供影本或正本,或惡意拖延繼承登記,其他繼承人仍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單方聲請辦理,無須擔心權利受阻,並確保權利主張時效不致因遲未辦理登記而中斷,對於避免權利空轉、爭產糾紛惡化極具實務意義。惟實務操作時,辦理此類公同共有登記仍須特別注意兩大重點,其一,切結書內容須詳實敘明權狀滅失原因,例如遭遇火災、洪災、搬遷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並承諾日後若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其二,辦理繼承登記後,土地僅為公同共有狀態,尚未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前,各繼承人均無權逕自處分該不動產,僅能就應有部分主張共有權利,直至日後協議分割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完成,才能取得完整所有權並辦理單獨持分登記,亦即此登記僅為暫時性保障措施,繼承人仍應積極尋求協議或訴訟解決爭議。
 
另一方面,若繼承人間遲無協議可能,亦可循民法第116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透過法院依公平原則及繼承人應繼分裁量分配,以強制性裁判解決爭議,並依裁判聲請登記分割,法院裁判分割之遺產登記,與繼承人協議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亦能最終解決繼承膠著問題,至於法院裁判分割之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及部分折價補償等多元模式,法官會綜合考量繼承人生活需求、遺產性質、價值比例等因素綜合裁量,兼顧繼承人公平與遺產妥善利用,特別是涉及不動產共有與公司股權的遺產案件,法院更傾向採實物分割或變價處分,確保公平分配並避免共同持有導致財產管理僵局,實務中也可在聲請遺產分割同時合併主張過去扶養費用、葬儀費用或贈與歸扣等爭議,一併由法院裁判處理,藉此有效整合繼承爭議,避免多頭訴訟。
 
此外,若因權狀遺失造成權利不明或繼承人間互不信任,也可善用信託制度,將該筆不動產設立信託,由受託人依約管理及分配,保障繼承人權益並兼顧財產安全,尤其若遺產涉及長期出租、抵押貸款、管理爭議等問題,信託安排更能確保專業管理與妥善運用,降低爭產風險與財產價值流失。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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