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規定及程序為何?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繼承登記須依序完成遺產稅申報與繳納、查欠稅註記、備齊戶籍與繼承關係證明文件、協議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等程序,並填具登記申請書與繳納登記費用,向地政機關正式申請辦理。實務上,建議由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協助整理文件與程序進行,以免漏誤影響登記效力,並有助於順利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使繼承人權益獲得有效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辦理繼承登記係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不動產權利之必要程序,於法律與實務層面均有明確規範,其程序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令辦理,以下即依一般程序詳述。
 
首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繼承人於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前,應先向國稅局完成遺產稅之申報作業,遺產稅之申報義務人原則上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管理遺產之人。於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應完成遺產稅申報並繳清稅款,國稅局於審核完畢並確認無應納遺產稅時,會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有應納稅額則於稅款繳清後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兩者皆為後續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文件。
 
其次,依土地稅法第5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繼承之標的若有土地或房屋者,應先確認該標的無地價稅或房屋稅欠繳,否則不得辦理登記,故繼承人於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應攜帶該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手續,並取得確認土地、房屋稅均已繳清之註記或證明。
 
接下來即為繼承登記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其中文件內容與取得方式如下:一、被繼承人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證明繼承開始事實,由戶政機關核發;二、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用以證明其身分與繼承關係;三、繼承系統表,由繼承人依民法繼承規定自行擬具,記載各繼承人姓名、關係及應繼分等,並註明若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蓋章;四、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由國稅局核發;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另檢附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裁定或登記資料;六、其他由地政機關依法令或行政規定要求提出之文件,如權狀、印鑑證明等。
 
此外,如繼承人間已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應另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兩份,該協議書應載明各繼承人所得財產之範圍、方式,並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貼足印花稅(按不動產總價值之千分之一計算),並附各繼承人印鑑證明以資佐證。
 
以上各項文件齊備後,繼承人應填具地政機關登記申請書,並附原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如權狀遺失則應由繼承人提出切結書代替。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登記費金額為繼承不動產價值(以遺產申報時之公告地價為準)千分之一;另書狀費每張為新台幣八十元。繼承登記辦妥後,地政機關將辦理權利移轉,繼承人即可正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領取更新後之所有權狀。值得一提的是,若繼承人中有人尚未決定是否繼承,或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分配有爭議,亦可先申請「繼承登記保存登記」,待權利關係明確後再辦理分割登記。
 
又若涉及繼承人不明、查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時,應由遺產管理人依據法院之指定代為申請登記。此外,如涉外繼承案件,應依民法涉外繼承之準據法辦理,並應檢附外國法院之繼承判決或繼承證明文件,並辦理中譯本及公證認證程序,始得作為登記依據。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繼承登記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土地稅法第51條=房屋稅條例第2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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