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是什麼?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行為之法律認定涉及形式與實質的雙重審查,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詳實申報,避免因財產移轉方式遭認定為贈與而遭補稅及加計滯納金,必要時應諮詢專業人士確保課稅行為之合法與正當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係課徵贈與稅的主要法源依據,針對境內外人士進行贈與之情形加以規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就其境內或境外財產進行贈與者,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至於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時,始課徵贈與稅。此外,第3-1條進一步規定,若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比照我國國民規定課稅。申報時點方面,當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完成申報,申報機關為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若為境外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則向臺北國稅局申報。所謂贈與,指的是財產所有人無償將其財產交予他人並經對方承受之法律行為。
除傳統的贈與外,施行細則第3條列舉數種準贈與型態,如保證人代償債務無償免除債務視為贈與、於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亦以贈與論;再如明顯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其差額部分亦構成贈與。此外,為他人購買財產或出資購置財產且價差明顯者亦屬贈與,甚至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名下財產,若不能證明購買金為其本身所有,也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特別的是,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間財產買賣若無支付價款之明確證明,也以贈與視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若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前未被核課贈與稅者,則由受贈人承擔納稅義務。
所謂贈與,係指財產之所有人基於單方無償之意思表示,將其財產讓與他人,並經受贈人允受,遂成立並生效之法律行為,依民法屬於典型的契約關係。在稅捐法上,遺產及贈與稅法為界定贈與課稅範圍,除傳統定義外,進一步對各類財產移轉形式設立「準贈與」判斷標準。舉例而言,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代為清償主債務人債務,若無償免除其債務者,雖非形式上之贈與,然依細則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視為贈與行為。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若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者,應以贈與論之:第一,於請求權時效內,債權人無償免除或由他人承擔債務;第二,以明顯顯著不相當之對價讓與財產、免除債務或承擔債務,則該差額部分視為贈與;第三,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者,該筆資金,若為不動產,則應以該不動產為課稅標的;第四,以不相當對價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差額為贈與;第五,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財產,推定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惟能證明其所支付款項確屬該人所有者,得免課稅;第六,二親等內之親屬間財產買賣,如未能證明價金實際支付,且資金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擔保取得者,亦視為贈與。此種「以贈與論」之認定,旨在防杜透過形式迴避贈與稅課徵之不當規避行為,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實務上若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於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在死亡時尚未完成贈與稅核課程序,則由受贈人承擔納稅義務。計算贈與稅額,需先計算贈與總額,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當年度免稅額及依法扣除項目後,得出課稅贈與淨額,再依據適用稅率及累進差額計算應納稅額。
依歷次法令變遷,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採用多級稅率,稅率自4%至50%不等;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間,則適用單一稅率10%;自106年5月12日起實施新制,分為三級稅率,課稅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稅率為10%,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為15%並扣除累進差額125萬元,5000萬元以上者稅率為20%,累進差額375萬元。對於新制啟用當年度,則須以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計算應調整之「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如屬2500萬元以下者無需調整;2500萬至5000萬元者按超額部分乘以5%,超過5000萬元者則乘以10%再加上125萬元。
贈與稅的計算方式為,先合計一年內贈與之總額,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與免稅額、扣除額後,即得課稅贈與淨額,再依適用稅率級距及累進差額計算應納稅額。課稅制度歷經修正,自106年5月12日起採三級稅率制度: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10%、2500萬至5000萬元適用15%並扣除125萬元之累進差額,超過5000萬元適用20%並扣除375萬元累進差額。為平衡新舊制度銜接,106年適用新制者需依舊制累計金額計算「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予以抵扣。
實務操作中,特別應注意贈與總額中不計入項目,依第20條所列,包括捐贈予政府、公營事業及符合行政院標準之教育、公益、慈善機關、祭祀公業之財產;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教育及醫療費;夫妻間相互贈與;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以及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上作物,於依法規定繼承人間贈與時,在五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者,均可免列入課稅範圍。
特別提醒的是,若該受贈人未持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稅賦,唯若因死亡、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途者,則免予追繳。至於免稅額,依據111年度公告,個人每年贈與總額未超過244萬元者,無須申報及繳稅,惟超過部分即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完成申報手續。另依第21條規定,若贈與附有負擔,則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減少應稅基礎。
至於扣除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自贈與額中扣除。贈與稅制度核心精神在於促進稅制公平、避免逃漏稅與不當財富集中,並透過免稅額與不計入總額財產之設計,兼顧實務上贈與與親屬扶養等家庭行為,減少課稅對一般人民的影響。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民法第4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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