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印尼或越南籍之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印尼或越南籍配偶依法得繼承其配偶死亡後所遺遺產,包括金錢及不動產變價所得,但因無互惠國關係,無法登記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應依土地法第73-1條規定處理,由地政機關公告、列冊管理並最終交由國有財產署標售處分。標售所得儲存於專戶,印尼或越南籍配偶可依法請領,子女如有意保留不動產亦可協議以自身財產補償印尼繼承人之應繼金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印尼或越南籍配偶若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關於法定繼承人之規定,得與其他繼承人如子女共同繼承遺產,無論其是否為中華民國國籍。然而,當涉及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因我國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採取「平等互惠原則」,即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據內政部與國有財產署查詢結果,目前我國與印尼未具平等互惠關係,意即印尼人民不得在我國境內取得土地權利。因此,印尼或越南籍配偶雖具備繼承權,卻無法辦理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之登記。
 
在此情況下,應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辦理,該條明定若繼承開始後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將公告三個月,仍未辦理登記者,將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15年;如仍未辦理者,由國有財產署將該不動產公開標售,並將價款儲存於國庫設立之專戶內,繼承人可依法定應繼分向該專戶請領標售所得之現金。此即為印尼或越南籍配偶雖不能繼承登記不動產本身,但仍得按比例繼承其變價後所得之現金。
 
而在實務操作上,如被繼承人僅留有一筆土地或房屋,子女等其他本國籍繼承人亦無意變賣該不動產,則可採行遺產協議方式,由其他繼承人以其個人財產支付印尼或越南籍繼承人相當應繼分之金額,以達成權益平衡,並避免不動產須強制變賣之困境,惟此協議應以書面方式記載明確、並經所有繼承人簽名蓋章,確保法律效力。至於印尼或越南籍繼承人得繼承之其他遺產,如現金、存款、股票、保險金、動產等,則不受國籍限制,可依據民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若需辦理繼承登記或金融遺產提領手續,應備妥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戶籍資料、遺產繼承人全體的關係證明、印尼繼承人之護照與身分文件並辦理翻譯及公證手續,再經我國駐印尼代表處認證後,方可據以申辦相關遺產繼承手續。
 
由於涉及跨國繼承,部分作業文件需經外交部或駐外機構認證並送回臺灣使用,應留意處理時間。此外,稅捐稽徵機關就印尼或越南籍配偶應繳之遺產稅處理原則,與本國籍繼承人相同,並無因國籍而差異對待;遺產稅應於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並就全部遺產財產予以列舉申報,不動產部分即使印尼配偶無法辦理登記,其應繼分仍應記載,並待標售後依比例請領。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繼承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土地法第18條=土地法第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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