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辦理流程為何?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繼承登記需依據一系列法定程序,分為六大步驟:申請除戶證明、查調財產、申報遺產稅、查欠地方稅、辦理印鑑證明,最後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涉及多個機關與繁瑣手續,應依序辦理並備齊所有文件,特別是涉及拋棄繼承、財產分割、代理等情形,建議及早諮詢地政士或律師以確保程序無誤並有效維護繼承人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除戶謄本)
1.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戶籍法第14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戶籍法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1.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2.得同時申請壽險保單清查,戶政機關將會通報壽險公會,再由公會請各保險公司作業,並主動通知受益人辦理理賠給付。
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規定,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寄發申報通知書,並附上遺產稅申報書表,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辦理申報,在限期屆滿前十日應再次以書面催報,提醒納稅人如逾期將承擔之責任,而即使稽徵機關未寄發通知書,繼承人仍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免除申報義務。現行法制下,被繼承人一經死亡即發生繼承,繼承人須自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如無法如期完成,則可申請延長三個月,若仍逾期未申報,將面臨罰鍰或相關法律責任。
1.繼承人身分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4.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1.有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情事者,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辦理。
2.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至國稅局申請財產參考清冊時,可同時申請查詢被繼承人之存款、上市櫃股票、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等金融遺產資訊。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證明書之種類:
(1)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4)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1.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2.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下列文件:
(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3)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應繼分繼承者免附)
(5)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6)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2.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五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3.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4.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第六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1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7.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9.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土地房屋應儘速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繼承登記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14條=戶籍法第4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民法第1030條之1=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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