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開始繼承?繼承人的範圍、順序,以及繼承遺產的比例與最低限度,民法分別是怎麼規定?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之開始雖自被繼承人死亡起自動發生,惟繼承的內容、比例、順序與保障權益,均受民法細緻規範,尤其於處理財產繼承前,應依序確認繼承人資格與應繼分、是否存在遺囑或特留分問題、是否有失權原因或拋棄聲明,方能保障各方權利並有效分配遺產。民眾在面對繼承事項時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法定與實務細節,降低後續糾紛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我國繼承制度的起點、繼承人範圍、繼承順位、遺產分配比例以及最低保障的特留分規定,均有明確規範於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
 
民法第1148條,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不須等到開遺囑、辦理遺產登記或法院判決等程序,只要人死亡,繼承即生效。繼承人於此時即取得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權利與義務,但是否實際取得須視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定。繼承人範圍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依法定順位為主,若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則以遺囑為準,惟不得違反特留分制度。依法定順位,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與其代位繼承人如孫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每一順位之人若存在,次順位即不具繼承權。配偶雖不具單獨繼承順位,但於各順位均享有與該順位繼承人並列繼承之權利。配偶如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項為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若與第二順位父母繼承,配偶得先取遺產二分之一,其餘與父母平均分配;若與兄弟姊妹繼承,配偶得先取遺產三分之二,其餘與兄弟姊妹平均分配;若僅剩祖父母,則配偶得先取四分之三,餘下部分才與祖父母分配。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時,配偶即為唯一繼承人。此外,子女中的婚生、非婚生、收養、認領子女均享有同等繼承權利,民法已明文保障平等。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或無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以一度為限,代位人與原繼承人有同順位地位與應繼分。
 
民法對於繼承比例亦有規定,除遺囑另有指定應繼分外,均依法定應繼分辦理。於同一順位內,各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遺產,惟配偶按前述規則視與哪一順位繼承。至於遺囑指定應繼分時,應注意不得侵害各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特留分制度為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之繼承權,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其比例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為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為應繼分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即便被繼承人立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由他人繼承,若有法定繼承人存在,其仍可主張特留分,排除遺囑中對其不利之部分。特留分得由繼承人於遺產分配或繼承程序中行使扣減權,將超過部分追回為特留分,形成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保障之平衡。實務上若遺囑內容未明確分配比例,或其中部分繼承人有無繼承資格爭議(如有無繼承權喪失事由),即應按法定規定與法院解釋進行分配或聲請遺產分割。
 
至於喪失繼承權者,民法第1145條列舉五款情形,包括殺害、重大不法侵害、詐欺或脅迫遺囑、毀損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等。其中第5款所稱之「表示」為不要式行為,可口頭、書面、錄音、錄影、遺囑等方式為之,惟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宜以立遺囑方式明確記載。
 
值得注意的是,遺囑指定應繼分時若未明確記載比例或特定財產分配,亦可能導致部分遺產須按法定比例分配,或產生解釋與遺產清理爭議,故立遺囑人應清楚表示每位繼承人所得分額及理由,並儘可能附上佐證文件,以利日後執行與避免糾紛。
 
另民法對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的債務關係未自動消滅,繼承人原則上亦須負擔遺產範圍內的債務,現行民法修正後已採限定繼承制度,不必聲明即限定責任於遺產範圍,避免繼承人承擔超出遺產的債務風險。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遺產分配比例-應繼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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