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與前妻的小孩 可繼承我的財產?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欲避免財產落入夫與前妻子女手中,僅靠遺囑遠遠不足,須綜合運用信託、贈與、保險、公司治理與遺囑等多元法律手段,提前規劃,確保財產依自身意願善用分配,若未妥善規劃,逕以遺囑處理,仍可能因特留分及間接繼承問題讓財產旁落,因此建議早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量身訂作財產傳承方案,真正落實自主財產運用意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夫與前妻所生子女是否能繼承妻子的財產,必須明確說明,依民法第1138規定,繼承權僅限於法律上具繼承資格者,原則上須與被繼承人具有法定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或收養關係,若無此關係即無繼承權,丈夫與前妻所生子女雖為丈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對於現任妻子而言,僅屬姻親(民法第969條),並非直系血親,理論上不具任何繼承權。
惟實務上仍存間接繼承風險,因如妻子過世後,其財產依法由丈夫優先繼承(民法第1144條),若丈夫日後再過世,其遺產即包含來自妻子的財產,屆時丈夫之全體繼承人,包括前婚所生子女,均有權依法繼承該遺產,這便是許多人所忽略的間接繼承問題。
若妻子不願讓夫與前妻子女間接取得其財產,務必事先妥善規劃,否則縱使在婚姻存續期間各自財產分明,仍難完全阻絕該風險,為避免日後財產落入不欲分配對象手中,可考慮以信託或遺囑方式安排,一方面,信託法第1條至第4條規定,委託人可將財產信託,由受託人依約管理與處分,並指定受益人與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已脫離委託人財產範圍,無論未來繼承如何變動,均不受影響,且信託具高度彈性,可細部約定受益期間、金額、用途,對於長期財產保護與避險極具優勢,尤其若信託財產為登記或註冊財產,如不動產或股份,信託登記後即生對抗力,第三人不得主張繼承權。
另一方面,亦可透過訂立遺囑提前規劃財產分配,遺囑可指定特定繼承人或第三人繼承財產,並限制其他人權利(民法第1187條例,最常見為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等三類,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註明年月日並嚴守形式要件,代筆遺囑需具備見證人並全程錄音或筆錄,公證遺囑則最具法律保障,由公證人於公證處作成,並有兩名具備資格之見證人在場,效力最為穩固,遺囑生效時點為遺囑人死亡時,但須遵守特留分限制,依法保留法定繼承人最低應繼分額,超過部分即屬無效,因此若丈夫仍在世,妻子遺囑若僅將財產全數遺贈他人,丈夫仍可主張特留分,避免被完全排除(。民法第1223條)
然可藉由提前轉移財產至信託,或生前贈與規劃,減少遺產金額以降低特留分範圍,民法第406條及第412條允許贈與附條件或負擔並保留撤銷權,如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或侵害贈與人,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亦可避免財產落入不欲給予者手中,
此外,若贈與財產屬婚後夫妻財產,亦應考量夫妻財產制之影響,現行法律下,夫妻財產分別制為主,各自財產獨立,離婚或死亡時僅清算剩餘財產差額,無餘額即無需分配,若婚姻中有共同購屋或投資,應妥善釐清登記名義及實際出資比例。
避免日後爭議,若妻子與丈夫於婚姻期間內明確表達不欲讓財產流入夫與前妻子女,應搭配信託及遺囑雙軌併行,一方面將重要不動產及股份信託給特定受益人或公益用途,另一方面透過遺囑對剩餘財產加以分配,並可指定遺囑執行人,防止遺囑執行時被特定人阻撓,民法第1209條賦予遺囑人指定執行人權利,經由專業律師或可信任親友擔任遺囑執行人,確保遺囑內容落實執行,同時,可考慮結合保險規劃,由保險契約約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保險法規定,保險金屬指定受益人財產,不列入遺產範圍,自然不受特留分限制,亦能達成特定人保障目的,實務上亦可藉由重組股份結構、設定股東協議、買賣選擇權或優先承購權等工具,控管股份流向及經營權穩定。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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