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鬩牆、恩斷義絕起因-遺產糾紛擺不平!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繼承制度本著公平原則,旨在保障各繼承人權利,避免因性別、親疏遠近或其他因素產生歧視,無論是嫁出去的女兒、子女或配偶,只要依法具有繼承人資格,皆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無論社會觀念如何轉變,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之規定即是保障遺產公平分配的基礎,長輩若希望兼顧財產保全與子女間和諧,除了善用遺囑之外,平時也應審慎考量財產安排,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依法合規完成資產配置與遺囑製作,從而達到長輩安養、子女公平的理想局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繼承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方具備繼承資格,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喪失繼承權,此即所謂「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基準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準,即使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亦不影響其繼承人身分。實際生活中,「嫁出去的憑什麼分的跟我們一樣多」這類言論屢見不鮮,遺產糾紛往往使手足反目成仇,甚至親情決裂,因此對長輩而言,資產規劃格外重要。如果你工作一輩子累積了不錯的財富,你會選擇在生前分配財產,還是等過世後讓子女自行處理?若生前分配,可依個人意願處理,不必擔心子女爭產或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導致分配失當的問題,但同時也有子女因認為分配不公而反目成仇的風險,甚至有不少案例顯示,父母在世時將財產全數贈與子女,最終卻因老年無依,遭子女冷落,淪為被推來推去的人球,風險極高。更甚者,若老年病重或失智,錢財可能被他人私自挪用,財產未必能真正用在自己身上,令人感慨人生之難,因此財產規劃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當事人妥善安排資產,降低爭產風險,首先最基本且必要便是立遺囑,雖然民法已有應繼分之法定規範,但實務上遺產糾紛仍層出不窮,常見爭執包含: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口頭表示財產分配方式,卻未留遺囑而遭他人否認;與被繼承人同住且曾照顧者認為應分得較多財產;有人質疑他人於生前已暗中受贈資產,要求從遺產中扣除卻苦無證據;與被繼承人早已疏遠的繼承人被其他人質疑繼承資格;性別歧視下,男方認為女性不該分得同等遺產;房屋為多人繼承卻有繼承人長期占用不肯搬遷也不支付租金;遺產中若有多棟房屋,如何公平分配成為導火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同順位繼承人有多人,依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第1139條明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依第1140條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配偶部分,第1144條規定其應繼分依所屬繼承順位而異,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若無其他繼承人時,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遺產問題一直是家族關係中最敏感且複雜的議題之一,許多家庭因為一份遺囑、一間房子、一筆存款而鬩牆相爭,甚至親子反目、手足決裂,而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往往都來自於遺產分配過程中的法律認知落差與情感糾葛,首先必須明白,只要沒有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即使父母生前曾反覆口頭交代過如何分配遺產,這些話語在法律上都不具任何效力,因此若真的有財產分配的意願,一定要按照法律所定的方式來立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錄音遺囑或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遺囑形式,否則留下的將不只是財產,而是子女間無止盡的爭執(民法第1189條)。
 
至於照顧父母的子女是否可因而多分遺產,實際上法律並無明文允許直接於遺產中扣除扶養費,但可以另行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擔扶養費,這是依民法規定扶養義務人間分擔之請求權,與遺產分配是兩條法律路徑,不能混為一談,只是這類扶養費用通常需具體計算與舉證,有時也會引發另一輪的糾紛,
 
此外,民法雖規定某些生前財產給付在特定情況下可列為應歸扣之贈與,例如父母因子女結婚、分居或營業而提前給付財產,這些依法在遺產分配時應併入遺產計算並由該子女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若父母當時並未明確表示該給付屬遺產預先分配,或無明確證據證明贈與時有歸扣之意思,往往又成為羅生門,實務上難以適用(民法第1173條)。
 
至於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固然法律有明文,民法第1145條列舉重大虐待、侮辱、故意致死、詐欺或脅迫立遺囑等五種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但通常仍需證明被繼承人明確表示或事實符合法律要件,若無明確證據,多數仍難真正剝奪其繼承權,甚至有「與無對證」的困境,另外,一些傳統觀念如「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早已不符現行法律,民法明確規定男女繼承權完全平等,不因性別有所區別,。
 
若有繼承人占用共同遺產不肯搬遷或不付房租,其他繼承人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請求遷讓或租金補償,但畢竟這仍須進入訴訟程序,免不了與手足對簿公堂,若遇遺產分配不均、繼承人間無法協議,也可透過民事程序聲請法院分割遺產,由法官依遺產性質、繼承人需要及公平原則裁定分配方式,法官得命遺產拍賣、變價分配或裁定由特定繼承人取得遺產並支付其他繼承人價金,不僅法律程序繁瑣,還耗時耗力,往往使家族情誼更加疏離,以上這些狀況。
 
遺產若沒處理好,輕則家庭失和,重則親人恩斷義絕,有人說:「乾脆把錢花光,死後什麼都不留,就沒煩惱了。」但若真如此,萬一花光之後發現上天還沒打算邀你去喝咖啡呢?這正是財產規劃必須審慎面對的課題,如何在照顧老年生活的同時,又能維持財產控制權、預防失智風險、避免子女爭產,都是財產規劃的重要目標,而這些專業的規劃工具,包括遺囑、信託、預立監護、贈與稅務設計等,未來我會繼續與大家分享,期盼每個人都能安度晚年,也讓家族的愛與和諧得以傳承。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表示喪失繼承-不肖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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