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發生空難,未知2人誰先死亡,問父所遺之不動產,除了孫子,媳婦是否可以繼承父的遺產?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父親遺產應由配偶、存活子女及孫子女共同繼承,媳婦因無法透過丈夫間接取得父親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唯一可能繼承範圍僅限於丈夫遺產部分,若丈夫死亡時尚有遺產,則可依法與子女共同繼承,該應繼分各為1/2,法律體系此設計,兼顧公平正義與繼承秩序安定,亦確保弱勢繼承人如孫子女之權益。此類繼承法律問題,關涉權利義務之重要變動,當事人應特別審慎處理,若有爭議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致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父子發生空難,無法確定2人誰先死亡,父親遺產中不動產的繼承問題,依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當然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但此項承受必須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存為前提,若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不具備繼承資格,此即所謂「同時存在原則」。
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於繼承人,觀諸民法第1148條規定自明,亦即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最高法院29年上字454號判例),此稱為「同時存在原則」,惟胎兒各國立法例均承認其有繼承之能力是為例外。復查民法第11條規定「2人以上同時罹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律上認定繼承人資格之基準時點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要在該時點尚存即為合法繼承人,縱使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折,亦不影響其繼承資格。而依民法第11條規定,若2人以上同時罹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故父子若共同罹難且無法確定誰先死亡,即依法推定為同時死亡,彼此間無法成立繼承關係,既然如此,兒子的配偶即無法因配偶身分經夫間接取得繼承人資格,因為丈夫未曾因父親死亡而取得繼承權,自然也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再就具體遺產分配而言,父親死亡時,其遺產應由配偶及子女依法共同繼承,依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並依第1144條規定同一順序內繼承人數人時,應按人數平均繼承;若被繼承人子女中有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第1140條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父子2人同時死亡,推定無法彼此繼承,故兒子無法繼承父親遺產,其妻亦無繼承權,惟若兒子有子女,則該子女依法第1140條規定,得直接代位繼承其父原可繼承的應繼分,繼承順位並不因兒媳存在而變動。故此案例中,父親所遺不動產將由父親的配偶、存活的其他子女以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共同繼承,其應繼分計算如下:父親配偶依法享有1/3應繼分,其餘2/3應繼分則由尚在世的子女及孫子女共同分配,兒子因同時死亡無法繼承,但其子女得依法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份額,於是該孫子女即取得父親遺產中由父親兒子原本可得應繼分的部分。
舉例來說,若父親遺產有不動產,其配偶乙得1/3,其餘2/3中,若次子尚存則得1/3,其餘1/3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孫子女若僅有一人,則其獨得該1/3應繼分;若有數人,則再按人數均分該應繼分。同時,若兒子亦有遺產,其遺產部分則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依法配偶與子女各1/2應繼分。簡單而言,因兒子因與父親同時死亡而不具繼承資格,致使兒媳並無繼承父親遺產之權利,僅孫子女依法代位繼承,其餘由配偶及其他存活子女繼承。
此規範背後核心意旨,在於確保遺產在法定繼承順序中依親屬關係傳承,同時避免因無法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產生繼承漏洞,並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益。進一步言之,我國法並未賦予媳婦因夫死亡而繼承公婆遺產之權利,若欲取得該權利,僅能透過夫先合法繼承父親遺產後再由妻承繼夫遺產的間接方式取得,然因同時死亡推定,兒子並未取得父親遺產,故媳婦自然無權繼承。惟孫子女因依法代位繼承制仍得繼承父親應繼分部分,不受影響。
此外,繼承權消長亦受同時死亡推定影響,法律確保遺產傳承順序及權利義務清晰明確,避免遺產歸屬爭議,且代位繼承之制度設計,即為保障未成年孫子女之權利不致因父母早逝而受損。值得注意的是,若父子間死亡時間後續經司法科學鑑定等方法證明死亡先後時序,則可依實際死亡順序重新判定繼承關係,但若仍無法證明死亡先後,則維持同時死亡推定,適用前述法律規範。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同時死亡
(相關法條=民法第11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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