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過世前妻上門爭遺產 妳可以這麼做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擔心前妻影響丈夫遺產處理,妻子應主動規劃,第一步為儘速辦理繼子收養,確立監護與財產管理權,第二步為協助丈夫辦理生前財產規劃,包括遺囑、信託、贈與或夫妻財產契約等,並詳加檢視法律風險與特留分保障,確保將來財產分配符合預期,進而妥善保障自身及家人權益,亦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情況,以制定最妥善之法律策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擔心丈夫過世後前妻上門爭遺產的問題,現行法律制度確實提供了幾項可行的預防與因應措施,主要可從「收養」與「生前財產規劃」兩方面著手。依據民法規定,繼承自繼承開始時起發生,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在世,方具繼承資格,此即所謂「同時存在原則」,同時繼承順位原則上由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配偶則按民法第1144條第1款,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若丈夫過世,其繼承人包含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假如繼子係丈夫與前妻所生,依法亦屬繼承人,妻與2名繼子依法應平均分配遺產,各得三分之一,但此僅為繼承層面,尚須先行處理夫妻財產制部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
 
現行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死亡時,配偶得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簡單來說,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若一方婚後財產多於另一方,需就差額部分平均分配,亦即丈夫遺產在繼承前須先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妻子得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餘下部分再與繼子平均分配。
 
若擔心前妻介入遺產管理或監護繼子財產,收養便是可行選項。
 
依民法第1072條,收養為正式建立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為,一旦成立,收養者即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雙方產生如同親生子女的法律權利義務,包含繼承、扶養、監護等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073條、1073-1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須年長被收養人16歲以上,且直系姻親原則上不得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不在此限。若妻於丈夫生前完成對繼子的收養手續,依法即取得該繼子的法定監護權與財產管理權,丈夫過世後,妻可直接監護與管理繼子遺產,避免前妻介入。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無需透過收出養媒合,手續相對單純。
 
反之,若未完成收養,丈夫過世後,繼子的親權與財產管理權依法歸屬前妻(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前妻得以監護人身分代管繼子財產,進而間接掌握遺產,甚至因監護人地位介入財產分配或管理。為避免此風險,建議儘早完成收養程序。
 
至於生前財產規劃部分,丈夫可透過訂立遺囑、信託或生前贈與等方式,有效安排財產分配,避免死後糾紛。遺囑部分,依民法規定,應符合自書、公證、密封等法定方式,並須保障特留分,不得剝奪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法定特留分權益。若考量更高法律安定性,亦可設立遺產信託,由受託人管理遺產並依信託契約分配,或透過生前贈與方式將部分財產過戶至信任對象名下。不過,生前贈與如超過特留分範圍,日後仍可能被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故規劃時應審慎評估。此外,夫妻間亦可考慮協議變更財產制或進行婚後財產契約約定,例如改採約定財產制,避免因法定財產制下財產界線不清所生之爭議。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72條=民法第1073條=民法第1073-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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