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的父親死亡後,才認祖歸宗,私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私生子女若於生父死亡後透過法院認領確定,即可依法溯及自出生即取得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地位無異,且因限定繼承制之保障,僅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債務責任,不必擔憂被債務拖累,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及早諮詢律師,依法提起認領訴訟,確認繼承資格並依法分配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私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後才認祖歸宗,其是否具有繼承權的問題,首先必須明確瞭解我國民法中關於繼承與認領的法律規定。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所謂繼承開始時點,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繼承人是否有資格繼承,必須以該時點為準,且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方具備資格,此即所謂「同時存在之原則」。即使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亦不影響其繼承人資格。
 
此外,民法第1064條明定,非婚生子女若其生父與生母婚後結婚,即視為婚生子女,自然取得繼承權。若未結婚,則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必須經由生父認領,方視為婚生子女,得享有法律上的繼承權;若生父已死亡且生前未認領,仍可依民法第1067條,向生父或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且即便生父死亡,認領之訴仍可針對其繼承人提出,甚至在無繼承人時亦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倘若法院判決確認認領關係成立,該認領之效力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溯及至子女出生時,且法律上明文,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意味著雖認領係在死亡後完成,其法律效果可溯及至出生,視同於早已認領。
 
換言之,非婚生子女經法院認領確定,即便認領程序係在生父死亡後始行,其溯及效力使該子女自出生時起即具備婚生子女地位,當然取得繼承權。若無認領或法院判決,該私生子女對生父遺產不具繼承權,除非生父生前已有明確認領或撫育事實,否則無法主張繼承。
 
值得注意的是,依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間自出生起即具親子關係,無須認領即可當然繼承。至於繼承後的債務問題,現行法律已採當然限定繼承制,即所有繼承人不必再特別聲明,均自動以「所得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致因繼承而陷入過度債務風險,此乃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明定的法定限定繼承效力,避免繼承人因繼承而產生過度負擔。
 
因此,若私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後提起認領訴訟並勝訴,確定認領關係成立,其溯及效力將使其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繼承權,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均分遺產,不論生前是否認祖歸宗或是否婚生子女均無差別,前提是認領訴訟獲勝確定。此種情形下,無論其他繼承人如何抗辯,只要法院判決認領關係成立,該私生子女即具完全繼承權。
 
實務上,若有繼承爭議,私生子女可先蒐集證據,例如認領登記、撫育證據、通信、匯款紀錄等,再透過法院提出認領訴訟,若勝訴,即可依法承繼遺產。
 
而對於其他繼承人而言,面對經法院認領確定的私生子女,即不得再以「非婚生」為由主張剝奪其繼承權,否則不僅違法,也無法阻止其依法分配遺產。
 
因此,若擔心私生子女爭產,唯一解方即為亡者生前妥善辦理財產規劃,例如生前信託、遺囑,並確實處理認領事宜,否則身故後私生子女依法仍可主張繼承權。
 
值得注意,如有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已逾15年,私生女縱再主張返還遺產,無論依民法第1146條或同法第767條請求返還,均已罹於時效,此有釋字第771號解釋文所示:「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併予指明。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69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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