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有繼承權嗎?可以拒驗DNA可以認領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拒絕DNA鑑定並非親子關係訴訟中無法認領的絕對障礙。若能提出具體而充分的事證資料證明存在認領意圖或撫育行為,法院在符合民法及訴訟法規範下,仍可依法認定親子關係成立,使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之法律地位與遺產繼承權。因此,法院之判斷重點不在是否檢驗DNA,而在於整體事實是否足以認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存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若有之,即可視為認領,進而確立其民法上繼承人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私生子女指的是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下的子女,法律上稱「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能不能繼承遺產,需要分成兩個部分。一、非婚生子女能不能繼承「生母」遺產?按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此可知,法律上對於生母的繼承,不論該子女的生母與生父有無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律「視為婚生子女」,所以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當然的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能不能繼承「生父」遺產,要看是否認領及認領時點,以認領而論,僅有符合(1)生父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2)生父有撫育非婚生子女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3)向法院提起生父認領之訴按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然而,生父如已死亡,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是生前未認領,死亡即令經依家事事件法第66條為強制認領,如第三人已取得之繼承權,仍得繼續繼承。因之,是否有「撫育」之實而被法律視為「認領」,端視雙方之間能夠舉出什麼樣的證據進行攻防,將對案件有偌大的影響。
再者,關於「拒驗DNA可以認領嗎」這個問題,必須從民法、親子關係、認領制度以及民事訴訟程序等面向一併理解。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依同條第2項,無須認領,當然視為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與繼承權。但若是要取得對生父的繼承權,仍須先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通常透過生父認領,或由子女、生母或代理人提起認領之訴予以確認。
此時,法院是否要求進行DNA鑑定,即是關鍵程序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當未成年子女為親子關係事件當事人,而對血緣有爭執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聲請命當事人限期進行DNA鑑定,此項規定是否類推適用於成年人案件,即令不行,法院本得該條法理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並命當事人檢驗。
當然,法院不會無限制命人檢驗,而是須聲請人具體釋明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的存否,法院認為必要時始得裁定實施鑑定。若當事人拒絕接受DNA鑑定,則須承擔法律上「不利益認定」的風險。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若法院認為特定事證對於事實有高度關聯性,而一造拒絕提供協助,法院得依整體證據資料,對該造為不利之認定。
在親子關係認定中,法院會就雙方提出的事證資料,包含是否有金錢匯款、生活照顧、親密言談紀錄、公開身份認知等作綜合判斷。即令父方親屬否認親子關係且拒絕驗DNA,但法院認為私生子女已提出充足證據證明父親生前曾代家人匯款、關心生活、安排住所、表達認祖歸宗之意,遂判認撫育事實成立,進而視為認領,確立親子關係。
因此,是否拒驗DNA並非絕對關鍵,而是要看有無其他證據可供法院認定存在認領或撫育事實。撫育行為是否成立,是實務認定是否視為已認領的核心,所謂撫育,需有持續性與實質內容,非僅一次性資助或偶爾關心即可。
法院會就金錢資助次數、持續時間、對外身份認定、生活照顧內容等進行整體判斷,認定是否達到撫育之標準。故此,縱使被告拒絕DNA鑑定,只要原告可提出具體事證證明長期撫育事實或有認領意圖,仍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認領,進而取得對生父之繼承權。需注意的是,若法院已命當事人進行DNA檢驗且認為其必要性明確,但當事人惡意拒絕,法院有權視其為推翻事實的阻擋手段,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推定。此情形下,即便沒有DNA鑑定報告,法院仍可能依間接證據如錄音、信件、匯款紀錄、證人證述等認定親子關係成立。此外,實務上亦發生父方親屬或遺產繼承人群體為阻擋私生子女分產,堅拒驗DNA者,在這類案件中,只要私生子提出充分間接證據表明父子關係,法院即可能據以認定其為被認領之子女,進而可依法享有繼承權利。此亦符合憲法保障親子關係之人格權及遺產繼承平等原則。
進一步來說,非婚生子女如獲得確認與父親間存在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於繼承順序上亦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第一順位,與婚生子女無差別,依法可主張應繼分及特留分。若父親生前無遺囑或未對私生子有所排除,則應與其他直系血親子女共同繼承遺產,並依法平分。若父親訂有遺囑但侵害其應有特留分,亦可主張扣減權請求返還其應得份額。
最後須注意,法院判決認領成立之案件,應據以辦理戶籍登記與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確認,並可於繼承程序中提出遺產分割請求。若其他繼承人拒絕協助登記或分割,得另行提起確認繼承人身分及遺產分割之訴。
-家事-認領-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家事事件法第68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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