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代位繼承制度差異?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代位繼承制度僅限於直系卑親屬並包含死亡與喪失繼承權兩種情形,繼承人僅能代位至一代;而大陸代位繼承制度僅限繼承人死亡情形,但其適用對象擴及兄弟姐妹的子女,並無台灣法所設「一人為限」之限制。兩岸代位繼承雖同為保障近親遺產權利的制度,但在適用範圍、層級與限制上仍有明顯差異,於實務運作時應依據當地法律審慎判斷,確保遺產繼承秩序之正當與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制度中,代位繼承是指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繼承其應繼分的制度。
台灣代位繼承規定
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可知我國的代位繼承適用對象為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其適用情形包括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兩種,而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則包括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之重大不義行為,例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者或詐害其他繼承人者。至於代位繼承之範圍僅限第一層卑親屬可代位繼承,無層層代位之情形,若代位繼承人亦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不得再由其子女再行代位。
另依民法第1138條關於繼承順位的規定,代位繼承僅限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其餘順位則不適用代位制度,亦即兄弟姐妹的子女並不得為代位繼承人。
大陸代位繼承規定
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民法典中,代位繼承的規定則見於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其內容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可知大陸法律在代位繼承制度上與我國有幾點顯著差異:
第一,適用原因限於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並不包括繼承權喪失
第二,代位繼承人之範圍較廣,除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晚輩血親可代位繼承外,第二順位之兄弟姐妹的子女亦可代位繼承。此即表示在大陸法下,若被繼承人的兄弟或姊妹在其過世前即已死亡,且其子女(即侄子女)存活,且在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及其他可代位繼承人時,該等侄子女亦得依法繼承遺產。
此種制度設計一方面擴大繼承範圍,使遺產得以由更近親屬繼承,另一方面也避免遺產因繼承人全無而歸國庫,符合保障家族繼承之立法目的。
整體而言,台灣代位繼承制度僅限於直系卑親屬並包含死亡與喪失繼承權兩種情形,繼承人僅能代位至一代;而大陸代位繼承制度僅限繼承人死亡情形,但其適用對象擴及兄弟姐妹的子女,並無台灣法所設「一人為限」之限制。兩岸代位繼承雖同為保障近親遺產權利的制度,但在適用範圍、層級與限制上仍有明顯差異,於實務運作時應依據當地法律審慎判斷,確保遺產繼承秩序之正當與公平。
-家事-繼承-代位繼承-兩岸法制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28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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