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外偷生小孩,有沒有繼承權?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妻子在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不論是否夫之親生子女,均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除非夫或子女本人或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能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並勝訴於婚生否認之訴,否則該子女即屬於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享有完整應繼分。婚生推定雖可能與生理事實不一致,但其所承載的制度功能與子女保護立場,乃現行法律之重大核心價值。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緊盯法定期間、舉證義務與證據力,以合法方式進行身分認定與繼承主張,確保遺產分配之正當性與合法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妻子在外偷生小孩是否有繼承權」的問題,涉及我國民法中對於親子關係的推定制度與繼承制度的交錯應用,核心在於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否認訴訟的提起、以及這類子女是否享有合法繼承權的判定。
在法律上,若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該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即法律預設該子為夫妻雙方所生,享有婚生子女之地位。這個推定非常強,即使實際上非丈夫所生,僅能透過「婚生否認之訴」來打破。若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或訴訟失敗,該子女就具有合法繼承人身份,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可承受遺產,與其他合法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繼承地位。
換句話說,即使親子間無血緣關係,只要婚姻期間所生且未被有效否認,即享有完全的法定繼承權。婚生推定的成立要件,主要是依據民法第1062條所訂的「受胎期間」計算,亦即從子女出生日起回溯第181日至302日內,若該期間落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則推定為婚生子女。
該推定是客觀認定,不需具體證據證明夫妻同房或夫實為生父,反之,若丈夫欲主張該子非其所生,則須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並於知道非婚生的事實後兩年內提起,這段期間是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再爭執。若夫妻之一方或該子女在法定期間內死亡,而尚未提起否認訴訟,則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一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仍得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此規定保障真正有繼承權之人,如合法子女、遺囑受益人或其他繼承順位者,避免因法律推定而受損其權利。舉例來說,若丈夫死亡,其子女依法律繼承遺產,此時若某一名「婚生推定子女」並非其所生而享有繼承權,則真正的繼承人可以依法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排除該非親生子女的繼承資格。
實務上,法院對婚生否認之訴的舉證門檻並不輕,提起訴訟者須提供足以證明生理不可能、事實不一致、或透過DNA鑑定證實非血親的資料,否則難以推翻婚生子女的強推定。若當事人拒絕DNA檢驗,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不利認定,即視其行為為企圖掩蓋真實,進而認定其非親生子女。
若家庭中存在爭議或雙方當事人對該子女之認定產生不同見解,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命有關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血型、DNA或其他生物學檢驗,依據證據綜合裁定該子女是否屬於婚生範疇,但此程序僅限於必要時採取,以免對當事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產生過度干擾;同時,法院在進行這類認領或否認之訴時,亦必須保障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遵循程序正義,以確保判決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最大程度保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法院是否要求進行DNA鑑定,即是關鍵程序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當未成年子女為親子關係事件當事人,而對血緣有爭執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聲請命當事人限期進行DNA鑑定,此項規定是否類推適用於成年人案件,即令不行,法院本得該條法理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並命當事人檢驗。
當然,法院不會無限制命人檢驗,而是須聲請人具體釋明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的存否,法院認為必要時始得裁定實施鑑定。若當事人拒絕接受DNA鑑定,則須承擔法律上「不利益認定」的風險。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若法院認為特定事證對於事實有高度關聯性,而一造拒絕提供協助,法院得依整體證據資料,對該造為不利之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該婚生推定未被依法打破,即便社會上或家庭內心知肚明並非夫所生,也無從阻卻其在法律上的繼承地位。此點在實務上常見爭議,尤其在高資產或大家庭中,因一名非親生子女享有相同繼承權,常導致其他繼承人提起否認訴訟以排除該子女。反之,若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則視為放棄主張,該子即具有完整合法繼承資格。
從制度設計角度觀察,婚生推定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子女的身分安定與社會穩定,避免子女遭受身份上的羞辱或不確定性,因此推定極為強固。但同時亦給予配偶或子女本人得以提起否認訴訟的機會,兼顧生理事實與法律秩序,並透過期限限制,避免爭議永久存在,確保遺產繼承關係得以確定與安定。
至於此類「非親生婚生子女」是否能繼承遺產,結論是:在未經否認推翻前,依然屬於民法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應繼分權利。而若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且確定其非親生,則喪失第一順位繼承資格,但仍可能因其他法律行為如遺囑、贈與或收養而取得部分財產。
因此,在面對遺產分割或繼承糾紛時,當事人應審慎確認繼承人身份、婚生推定是否已成立、是否有異議時效已逾、是否有主張權利空間等,否則即便事實上非生父所生,亦難以排除其繼承地位。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家事事件法第64條=家事事件法第68條=民法第1062條=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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