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沒扶養母親 可繼承遺產?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中,如家中有不願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及早處理財產安排,並保留其表示不得繼承的相關證據,如錄音、影像、文字資料,或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或契約。透過上述方式,可有效保障被繼承人之意願,並避免遺產分配爭議。然而,在實施前,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確保相關文件之合法性與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體系中的繼承制度,主要目的是確保被繼承人財產能依法合理地由其親屬承受,同時維護家庭倫理秩序與社會安定。依民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當然發生,繼承人自該時點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然而,並非所有親屬均能當然取得繼承權,若繼承人有重大不當行為,法律也明文規定可喪失繼承權,保障被繼承人之人格與尊嚴。

 
一、表示失權規定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者,則該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稱為「表示失權」。該規定旨在杜絕繼承人僅基於血緣卻長期對被繼承人不孝、疏忽照顧或言行失當的情形,藉由法律方式制裁不孝行為,以保障被繼承人最後意願的實現。
 
二、重大侮辱標準
所謂重大虐待或侮辱,必須從客觀社會觀念加以判斷,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當地倫理標準等因素,例如子女長期不聞不問、拒絕探病扶養、辱罵父母、在公共場合詆毀或威脅長輩等,均可能被認為構成重大侮辱或虐待。惟是否成立,須經法院就具體事實裁量。
 
三、表示失權方式
至於「表示其不得繼承」的方式,法律並未限制必須以遺囑、契約或訴訟形式作成。實務上只要能證明被繼承人於生前曾明確表達拒絕某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意思,不論是以文字、錄音、訊息、證人證言等形式,皆可成立。
 
但基於舉證困難,採取書面或經公證的方式,或明確記載於具要式的遺囑之中。若繼承人有重大不當行為,但被繼承人未表達不得繼承的意思,則無法依本款剝奪其繼承權,顯示表示失權制度之運作,須依雙重要件具備方生效。
 
若為避免繼承人主張未被表示不得繼承或主張被宥恕,應盡可能留存明確證據,如書面遺囑載明不得繼承之原因及事實,並記載未予宥恕。
 
另一方面,若被繼承人希望遺產留給長年實際照顧其生活之人,但該人並非法定繼承人,如媳婦、繼子女或照顧者,則可考慮透過遺囑、贈與契約或設立信託等方式處理。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被繼承人可指定非繼承人為遺贈人,將財產全部或一部遺贈給指定對象。
 
四、其他補救方式
此外,如擔心死亡後遺產被法律上有繼承權但關係疏遠或對其不敬之人繼承,亦可藉由遺囑明確排除特定人繼承,並說明排除之原因。若要指定非繼承人繼承特定財產,或希望特定繼承人不得分得遺產,必須依法定遺囑形式為之,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等。另可考慮生前將部分財產贈與照顧者,並完成登記程序以使財產有效移轉,避免逝後繼承人爭訟。

 
在實務操作上,若被繼承人希望將遺產留予實際照顧其生活之人,而非法定繼承人,可考慮以下方式:
 
1. 立遺囑:明確指定遺產受領人,並說明理由。
 
2. 贈與契約:生前將財產贈與特定對象,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3. 信託安排:設立信託,指定受益人及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
 
實務中,如家中有不願盡扶養義務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及早處理財產安排,並保留其表示不得繼承的相關證據,如錄音、影像、文字資料,或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或契約。透過上述方式,可有效保障被繼承人之意願,並避免遺產分配爭議。然而,在實施前,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確保相關文件之合法性與效力。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表示喪失繼承-不肖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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