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可以繼承所有遺產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長子並無法律上之當然特權繼承全部遺產,所有子女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縱有遺囑亦不得侵害他人特留分,若因遺囑或其他因素導致權利受損,繼承人可依法主張權利,透過訴訟爭取應有遺產份額,建議民眾遇此類問題時,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長子是否能繼承所有遺產,其實須依民法規定判斷,並非如坊間傳言那般長子當然獨享家產。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而繼承人須具備有權利能力且於繼承開始時仍然存活,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即不具備繼承權,這就是所謂「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
 
許多人誤以為長子有「當然」繼承權,尤其在傳統觀念深植的家庭裡,長子承家產的說法普遍存在,但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順位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只要具有子女身分,不論長幼、性別、婚姻狀況等,均依法享有繼承權。且依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位繼承人有數人時,應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即所謂「應繼分」,這表示即使長子亦只能與其他子女平分遺產,不得主張特權。
 
至於許多人關心的遺囑問題,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在不違反特留分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亦即即使遺囑將全部遺產交付長子,仍須保留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這是法律明文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財產份額。特留分的計算,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換言之,即使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長子,其他子女仍可主張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作為特留分。
 
實務上,不乏長子仗著家族地位或長幼觀念,意圖霸占遺產,但法律已清楚規範,無論遺囑如何分配,特留分仍為不可侵犯的最低保障。若有繼承人發現自身繼承權遭侵害,依法可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且自知悉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行使,若自繼承開始起超過十年未行使,則權利消滅,另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若遇到遺產被長子侵吞,實務操作上,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了解遺產總額及個人應繼分,接著就侵占部分提出訴訟爭取權益。
 
坊間常見長子以「父母生前口頭交代」或「我是長子」為由主張獨占遺產,但法律不承認僅憑此類說法即可排除其他繼承人權益,且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例如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簽名及標明年月日,若形式不合規定,遺囑即無效,亦無法主張遺囑繼承。
 
雖然民法容許遺囑自由,但僅限不侵犯特留分之範圍內,若違反,其他繼承人可聲請扣減遺產,保障自身特留分。許多人擔心遺產被人私吞,為避免紛爭,可事先辦理生前信託、財產贈與或設立合法有效遺囑,並盡量兼顧各繼承人權益,才能平衡家庭與法律之間的關係,降低未來爭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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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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