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孫多一份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長孫欲多得一份遺產,唯有透過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合法遺囑且未侵犯特留分,或父親承繼後再轉贈,才能合法實現,單憑「長孫身分」無法直接主張優先繼承權,民法之下,遺產分配皆依法律順位與比例進行,任何脫離法律框架的分配方案,均應透過事前妥善安排方為穩妥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長孫能否多分一份遺產的問題,首先必須明確說明,現行民法並未賦予「長孫」任何優先或特別的繼承權,無論長孫地位如何尊崇,若其父親仍在世且具備繼承權,長孫並無資格參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遵循民法的繼承順位與規定辦理。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但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在世,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均無繼承資格。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順位方面,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若子女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即孫子女方能以代位繼承方式承繼遺產,否則孫子女並無直接繼承權,長孫若欲承繼奶奶遺產,僅在其父先於奶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方能代位繼承。
 
至於許多人常忽略的細節,即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在夫妻法定財產制下,婚姻關係消滅時須先清算剩餘財產差額,無論離婚、配偶死亡或改定財產制皆屬於關係消滅範圍,例如妻子過世時,其遺產總額為120萬元,丈夫無財產,兩人婚後財產總額即為120萬元,平均後丈夫先取60萬元作為剩餘財產分配,餘下60萬元才作為遺產由丈夫與子女平均繼承,換言之,丈夫可先取得60萬元,再從剩餘60萬元中分得15萬元,合計75萬元。
 
不過,丈夫亦可選擇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直接將遺產全部依繼承比例分配,如此即四人平分,每人得30萬元。若父親希望將遺產一半分配給兒子及長孫,一半給兩名女兒,父親可先依法繼承遺產,再將其所得部分轉贈給長孫,因為父親依法仍享有遺產分配權,先完成繼承登記後,父親可藉由生前贈與方式將名下遺產移轉給長孫,達成其生前財產規劃意圖。
 
若單純透過遺囑,雖可指定將遺產贈與長孫,但仍須注意特留分保障,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故即使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特定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不可完全剝奪繼承權,這是為平衡遺囑自由與繼承人權益而設立的保障機制。
 
因此,若單靠遺囑安排,仍無法百分之百保障長孫多得遺產,除非獲其他繼承人同意或自行放棄繼承權。法律上可行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父親生前完成贈與,主動將財產移轉給長孫,此屬生前財產規劃,避免爭議;其二則是由父親於遺產繼承程序中先承繼遺產,再將所得財產贈與長孫,法律並不禁止繼承後進行轉讓,但需留意贈與契約的生效及稅務問題。
 
當然,每當家庭遇上遺產分配問題,往往因為金錢而生爭執,父親希望平均考量子女與長孫權益,但因兩名女兒未能理解,導致爭執與不滿。其實,遺產分配問題若能事先透過法律專業規劃,例如簽訂贈與契約、訂立合法遺囑、或利用生前信託,便能大幅降低爭產風險,且如能保持家庭成員溝通順暢、理性討論,也能減少情緒化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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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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