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形可以讓子女喪失繼承權?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雖提供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的法律依據,並強調尊重被繼承人意願,但仍須符合程序及舉證規範,父母若有特殊顧慮,應盡早諮詢律師協助,擬定完善遺囑及財產傳承計畫,避免後人爭產紛爭。法律制度固然是防線,但若未善用法律工具,縱使有法條保障,實務上仍可能出現困難,有類似困擾者及早行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子女在什麼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現行民法已有明確規定,民法第1145條列舉幾種重大行為,只要繼承人有這些行為,就可能依法喪失繼承權。第一種情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不論是否致死,只要因此被法院判刑宣告,便會直接喪失繼承權;第二種是繼承人利用詐欺或脅迫,強迫被繼承人立遺囑、撤回或變更遺囑;第三種是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立遺囑、撤回或變更遺囑;第四種是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立的遺囑;第五種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並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准其繼承,這也是目前社會討論最熱烈的「不孝子女條款」,亦即所謂的「表示失權」,不過此項需特別注意,只有在被繼承人生前已作出明確表示,例如寫入遺囑、書面、錄音、訊息等方式,且證明足以反映其真意,才會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否則單純口頭抱怨或一時氣話難以認定。
可以不讓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在某些情形下(如重大侮辱、毆打等行為)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載明其事由免除其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不肖子女條款」,使「不孝」的子女不得繼承遺產。重點是指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遺產。有關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不得繼承的事由。
民法第11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時,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稱之為表示失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這個表示,除採取遺囑的方式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以外,法律上並沒有一定強制要採取哪種方式,沒有說一定要採取訴訟來處理喔,也沒有說一定要對哪個特定的人做出表示,其實只要父母可以舉出證據證明已經表示過,例如明確寫在紙上表示由何人繼承、何人不得繼承,或是發電子訊息等方式,就都算完成表示。
不過到底是否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法官必須客觀從社會觀念來衡量,必須觀察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等所有具體情況來決定,不能只從被繼承人(父母)的主觀角度來判斷(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通常符合的情況,像是久居國外的子女疏於關心未探望慰問,直到病故前後才返台,就比較容易認為屬於重大虐待的情況。
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具體事證、社會通念、當事人背景、行為動機及影響等全面考量,例如有判例認為子女長年不探望重病父母、惡意疏於扶養、造成精神痛苦者,也可能構成重大虐待,尤其在重視孝道的社會氛圍中,更容易認定成立。若子女毆打、辱罵父母,或長年不聞不問,甚至拒絕負擔必要扶養費用,這類情形通常都屬於重大虐待或侮辱,倘若父母早已明確表示不讓其繼承,法院多半會支持喪失繼承權的主張。不過,即使子女行為惡劣,若被繼承人未曾明確表示,該子女仍不會當然喪失繼承權,因此重點仍在「被繼承人是否明確表示」。
此外,法律也規定,被繼承人對於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妨害遺囑的繼承人若已宥恕,其繼承權不會喪失,但針對重大虐待或侮辱,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可以事後宥恕回復繼承權,這也是近年修法討論焦點之一。
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不管要以預立遺囑或訴請法院判決,都涉及到法律上的判斷及一定要件,又涉及到財產之問題,先與專業之律師詢問及討論,每個個案情形不同,透過律師的協助將問題釐清及解決。
實際操作上,被繼承人如果不想讓不孝子女繼承財產,應提早留下明確法律證據,最穩妥方式是預立遺囑,將理由及排除某子女繼承權之意完整記載,且須符合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例如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筆書寫、簽名並記明年月日,若有增刪塗改必須特別註明,否則遺囑無效,亦可採用公證遺囑、代筆遺囑等方式,並保留相關證據,如醫療紀錄、警察報案紀錄、家庭暴力保護令、通聯紀錄、見證人證言等,為將來留證。至於是否必須透過法院訴訟才能剝奪子女繼承權,法律並未強制規定,一般只要遺囑合法有效,法院多會據此認定子女喪失繼承權,除非繼承人質疑遺囑效力或提出其他抗辯,否則不必訴訟,但若無遺囑或書面證據,當然就只能由其他繼承人透過法院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這類案件通常耗時費力,證據不夠清楚難以勝訴,因此父母生前的預防性規劃極為重要。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子女被剝奪繼承權,其直系子孫仍有可能依民法第1140條行使代位繼承權,繼承原本該子女應得份額,這也是遺產規劃時應同步考量的風險,若父母欲杜絕代位繼承問題,應搭配信託、遺贈或特定遺囑設計處理,否則仍可能讓不孝子孫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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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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