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財產我能繼承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位繼承非基於繼承父母之權利,而係由孫輩基於自身固有繼承權直接承受祖輩之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之性質屬於法律特別設計之制度,旨在保障家族財產傳承之公平與延續,亦避免因自然事實或法律剝奪導致應繼分完全喪失。

 

律師回答:

 
一、我國繼承原則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才能取得繼承資格。民法明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發生,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無繼承資格,惟胎兒在非死產的情況下,依民法第七條規定可視為已出生,得享有繼承權。
 
繼承人按民法第1138條分為四個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為特列之當然繼承人。依第1139條,繼承順位中以親等近者優先,當一個順位中有合法繼承人時,後順位不得繼承。

 
二、代位繼承要件
在特殊情形下,若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種情形稱為「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有三項成立要件,
第一,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第二,被代位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三,代位繼承人亦須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喪失繼承權須依民法第1145條所列事由,包括故意致死、詐欺脅迫遺囑、妨害遺囑成立或撤回、偽造或隱匿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表示不得繼承等。值得注意的是,喪失繼承權僅在法律明文事由下才成立,一般情緒性排斥或單方表示並不構成法律上之繼承權喪失。

 
三、小結
於此情況下,代位繼承非基於繼承父母之權利,而係由孫輩基於自身固有繼承權直接承受祖輩之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之性質屬於法律特別設計之制度,旨在保障家族財產傳承之公平與延續,亦避免因自然事實或法律剝奪導致應繼分完全喪失。
 
當代位繼承與同順位其他繼承人並存時,應繼分依人數平均,保障代位人得與其他有資格之繼承人同樣取得其應有之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雖因被代位人死亡或喪權而發生,但其權利基礎並非來自該被代位人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而是法律賦予代位人對於祖輩之直接繼承權,其應繼分為原本應由被代位人所取得之額度。
 
此機制之運作,對於維持家族內部繼承秩序與公平具有重要功能,在實務上亦常見於「白髮人送黑髮人」或「喪失繼承權」所衍生之遺產處理中。
 
此外,倘若代位繼承人自身也符合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則其代位繼承權亦將不成立。綜上所述,代位繼承制度旨在補救原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時,維持原應繼分的轉移,並透過親屬關係與法律設計,確保遺產的合理分配與親屬照顧義務的延續。於面對繼承問題時,理解該制度之運作及成立要件,對於權利保護及紛爭避免,皆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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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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