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繼承繼父或繼母的遺產?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子女是否能繼承繼父母之遺產,關鍵即在於雙方是否存有法律上之直系血親關係。若已完成收養程序,繼子女即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之繼承權。若未經收養,則雖長期共同生活或有事實扶養關係,法律上仍不承認其為繼承人,需透過有效遺囑或其他財產安排工具如贈與、信託等方式始得實現財產之轉移與分配。爰此,對於再婚家庭成員關係明確與財產繼承安排有關之需求,宜早作規劃並配合法律程序,方能避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實現被繼承人遺願與保障實際照顧者之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關於繼子女是否能繼承繼父或繼母的遺產,須視雙方是否存在法律上之直系血親關係。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須具備繼承資格。此等資格包括於繼承開始時尚在生者,亦即符合所謂「同時存在之原則」。
一、透過收養方式
而在親屬關係的認定上,依民法第970條之規定,配偶的血親與血親的配偶間形成所謂的「姻親關係」。例如,一方婚後對方原生子女即成為其直系姻親,惟此並不代表雙方間具有血親地位,亦非依法當然具備遺產繼承權限。
若僅止於姻親關係,則該繼子女於繼父或繼母死亡時,無法依民法第1138條作為法定繼承人之一,亦無請求遺產的權利。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惟此「直系血親卑親屬」應以具有法律上的血親或收養關係為限。換言之,若繼子女並未經由繼父或繼母收養,其即不具繼承資格。
然而,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另設有例外,明文規定雖原則上「直系姻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但若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則不在此限。此即表示,在法律上,繼父母可以收養配偶之子女為其養子女,完成收養程序後,雙方即成立法律上之直系血親關係。依收養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被收養人之法律地位等同於婚生子女,自然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利義務,包括繼承繼父或繼母遺產之權。
亦即,經正式收養之繼子女,於法律上視為被收養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得依法承受遺產,不因無血緣關係而受限。反之,如僅維持姻親關係,且未進行收養者,則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子女即無法取得繼承權,僅得依被繼承人生前遺囑,若有遺贈之明示,始得受領財產。
二、透過遺囑方式
此外,民法第1189條亦規定遺囑應依法定五種方式之一作成,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若欲將遺產留給繼子女,且無收養關係存在者,則應由被繼承人於生前以符合法定形式之遺囑為之,否則恐因無法律依據而導致財產無從移轉,甚至歸屬於其他合法繼承人,或於無繼承人時歸於國庫。
三、結論
綜合而言,繼子女是否能繼承繼父母之遺產,關鍵即在於雙方是否存有法律上之直系血親關係。若已完成收養程序,繼子女即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之繼承權。若未經收養,則雖長期共同生活或有事實扶養關係,法律上仍不承認其為繼承人,需透過有效遺囑或其他財產安排工具如贈與、信託等方式始得實現財產之轉移與分配。爰此,對於再婚家庭成員關係明確與財產繼承安排有關之需求,宜早作規劃並配合法律程序,方能避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實現被繼承人遺願與保障實際照顧者之利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970條=民法第1073條之=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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