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繼承權及其應繼分為何?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生存配偶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具備穩固的繼承保障地位,除可因特定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外,原則上均得依其與其他繼承人間的法定順位關係與人數,依法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特定比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配偶在遺產繼承中的法律地位與其應繼分的規範,我國民法明確設有相關規定,確保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得以依法承受其遺產的一部分。所謂應繼分,是指各繼承人於共同繼承遺產時,依法或依被繼承人遺囑所取得的繼承比例,區分為指定應繼分與法定應繼分。
 
一、指定應繼分
指定應繼分係指被繼承人於生前以遺囑方式,指定各繼承人得分得遺產的比例,但此種指定不得侵害依法應保留予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將構成無效或須由受侵害之繼承人依法主張回復。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應繼分,或指定因違法無效或被撤銷,或被委託之第三人未依指定作出繼承比例分配時,即應依民法所定之法定應繼分規定辦理。
 
特留分制度為確保合法繼承人不致因被繼承人偏頗安排而完全喪失繼承利益而設。特留分之保障原則上適用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與兄弟姊妹等人,依民法規定,各類繼承人之特留分占其法定應繼分之比例各異。
 
二、法定應繼分
配偶在遺產繼承中屬於當然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是否立有遺囑,倘若於繼承開始時具有配偶身分,即依法享有應繼分,且不因事後再婚或婚姻狀態改變而受影響。配偶可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具體分配比例視其與哪些順位的繼承人並存而定。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若有配偶及二名子女共三人繼承,則各得三分之一;若子女拋棄繼承、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次一親等之卑親屬承繼,配偶亦與之平均分配。
 
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可取得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當無任何其他繼承人存在時,則由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惟若存在其他順位繼承人,配偶不論其配偶之餘是否存有親密關係,亦不能獨享全部遺產,仍須依照順位繼承之原則共同分配。
 
三、總結
綜上,生存配偶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具備穩固的繼承保障地位,除可因特定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外,原則上均得依其與其他繼承人間的法定順位關係與人數,依法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特定比例。
 
為避免繼承糾紛或不公平情形之發生,被繼承人可依法律方式立遺囑明確表達遺產處分意旨,但仍應注意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以免引發訴訟風險與遺產分配上的法律爭議。對配偶而言,若希望確保自身權益,應確認婚姻關係的合法有效狀態,並於配偶生前積極參與家庭財產之管理與規劃,以為未來可能的遺產繼承事宜作好準備。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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