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有何責任?另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偽造遺囑除構成喪失繼承權之民法事由外,並涉及侵害繼承人權利之民事侵權責任,且同時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應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偽造遺囑所排除或損害之其他繼承人而言,得提出遺囑無效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無效,並可依民法第1173條或相關規定請求適當返還遺產。
相關問題:
關於偽造遺囑之法律責任與其效力問題,依我國民法與刑法相關規定,具有明確且嚴格之法律處理機制。
一、喪失繼承權
首先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是以,若繼承人偽造遺囑,無論其是否實際取得遺產或造成其他人損害,皆屬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一經查明其行為,法院可依法宣告其無繼承權,使其喪失原本基於繼承順位所應享有之應繼分與特留分,此一處分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二、侵權行為
除繼承權之喪失外,偽造遺囑亦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本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遺囑係遺囑人基於其意思表示,所為於其死亡後生效之單獨行為,具有財產分配與繼承意志表達之法律功能。
若有人偽造遺囑,除侵犯他人應得之遺產繼承權益外,並破壞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處分之真意,屬對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意思之重大侵害,應就因此所生損害對其他合法繼承人負起賠償責任。
三、偽造文書罪
進一步觀察刑事責任部分,偽造遺囑行為通常構成刑法第210條所定之偽造私文書罪。該條明文:「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遺囑雖為遺囑人之單獨行為,但具有重要法律效力,關係遺產歸屬,具高度私法上之效力,若經偽造而可能導致不當取得遺產,則已構成對繼承人之財產權重大侵害,屬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行為。法院認定此種行為時,可依法追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進而科以自由刑或罰金刑。
四、遺囑本身效力?
至於該偽造遺囑本身之法律效力,因遺囑為無相對人之單獨法律行為,須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表示,並依民法第1189條所定形式成立。依據該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不論係何種遺囑方式,均需具備遺囑人親自或其授權所為之真實意思表示為前提。若遺囑為他人所偽造,非遺囑人本人所作,即使形式上似符合法定要件,仍因欠缺遺囑人真意,而自始無效。亦即該偽造遺囑並不生繼承法律關係之效力,其所記載之財產分配內容亦不具約束力,應視同不存在。
五、總結
綜合上述,偽造遺囑除構成喪失繼承權之民法事由外,並涉及侵害繼承人權利之民事侵權責任,且同時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應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偽造遺囑所排除或損害之其他繼承人而言,得提出遺囑無效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無效,並可依民法第1173條或相關規定請求適當返還遺產。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遺囑真偽之爭議時,將綜合筆跡鑑定、遺囑內容邏輯性、遺囑作成背景等事證審慎判斷,確保遺囑制度之信賴與繼承正義之實現。因此,對於偽造遺囑者,無論從民事、刑事或繼承法觀點,皆將面臨嚴厲制裁,不得輕忽。若遇相關糾紛,應即刻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合法繼承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妨害遺囑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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