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妻未改嫁 其子女有繼承權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大陸妻子未改嫁與否,對其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並無直接關係。決定因素在於該子女是否與台灣被繼承人間具備血緣(親生)或法律(收養)關係,並於繼承時存在,且如為大陸人民則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繼承聲明。整體而言,養子女於法上與婚生子女繼承權等同,而大陸配偶與子女是否能繼承,則受婚姻有效性、繼承時效與金額上限等多項法律規範所限制,建議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前即妥善辦理遺囑或遺產規劃,以避免未來產生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大陸配偶之子女是否具有繼承權,須從法律關係的建立與繼承制度來分析。
一、子女具有血緣關係
首先,若大陸妻子與台灣人依法結婚,且雙方婚姻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有效,該婚姻關係所生子女若與台灣籍被繼承人具「直系血親」關係,則自屬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具有法定繼承權。此繼承權不因其母是否改嫁而有所增減。
二、子女不具有血緣關係
若該子女為大陸妻子與前夫所生、並非被繼承人親生或收養,則其與被繼承人間並無血緣或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自不得主張繼承權。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換言之,非婚生子女若未經被繼承人收養,則其法律上不具直系血親身分,亦不具繼承權。
倘若大陸妻子所生子女經被繼承人合法收養,或是兩人婚後所生子女(即具有血緣關係),無論其母是否改嫁或現居何地,該子女在繼承發生時,依然為合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民法所保障的繼承權利。
三、子女為大陸人民之繼承程序
此外,若該子女屬大陸地區人民,則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於繼承開始後三年內,以書面向台灣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否則視為拋棄繼承。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另外條例第67條則設有繼承金額上限,即大陸地區繼承人每人最多僅可取得新台幣200萬元的遺產,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的繼承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簡言之,大陸妻子未改嫁與否,對其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並無直接關係。決定因素在於該子女是否與台灣被繼承人間具備血緣(親生)或法律(收養)關係,並於繼承時存在,且如為大陸人民則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繼承聲明。整體而言,養子女於法上與婚生子女繼承權等同,而大陸配偶與子女是否能繼承,則受婚姻有效性、繼承時效與金額上限等多項法律規範所限制,建議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前即妥善辦理遺囑或遺產規劃,以避免未來產生法律糾紛。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涉外繼承-大陸人民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138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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