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人士來台繼承應注意何事?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大陸人士來台繼承時,須注意:一、依法必須於繼承開始三年內向法院表明繼承意願,否則視為拋棄繼承;二、即使合法繼承,其在台繼承財產上限為200萬元,超額部分由台灣繼承人繼承或歸國庫;三、不得繼承台灣不動產,僅得折價請求,但若該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現住住所,則連折價權亦被排除。此等規範明確限制大陸人士在台繼承權範圍,主要基於保障本地繼承人利益及國家財產安全考量,因此大陸人士若有意在台繼承財產,務必依期限提出聲明,且應預作繼承規劃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處理遺產繼承與財產配置事宜,以避免因程序疏失喪失應得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陸籍人士來台繼承應特別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民法相關規定,因其繼承權並不完全等同於台灣本地人民,且須視個別身份、遺產性質及繼承標的之內容而定。
首先,繼承法律適用問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遺產,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意即若被繼承人為台灣地區人民,則其全球財產皆適用台灣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處理,無論財產位於境內或境外,均應納入遺產總額,依法辦理繼承分配。
針對台商在台死亡之實務問題,其在台灣與大陸地區財產如何處理,大陸配偶與子女能否繼承、限制條件為何,均應依法釐清。首先,法定繼承人資格方面,若台商死亡時仍具台灣國籍並設有戶籍,依民法規定,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雖然大陸配偶或子女仍屬大陸地區人民,但在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之認定上,仍應適用台灣民法,其大陸身份並不影響繼承人地位。
繼承部分
關於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遺產,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由此條文可反向推論,若被繼承人是台灣地區人民,則其無論在台灣或境外的財產,皆應適用我國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處理,並以繼承開始時點的財產狀況計算遺產總額,因此在整體繼承分配上產生重要影響。針對實務常見問題,例如台商在台灣死亡,其在台灣及大陸的財產如何計算繼承範圍,大陸配偶與子女是否有權利繼承及相關限制,應作清楚區分。
法定繼承人身分認定
首先,若台商身故時仍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依據民法規定,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雖然大陸配偶與子女於繼承開始前仍屬大陸地區人民,然在台灣關於繼承順位、應繼分之適用,仍應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予以判定,其身份不影響其作為繼承人之地位。
繼承時效定
然而,實際行使繼承權時,大陸地區人民須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限制,依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須於繼承開始三年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書面繼承聲明,否則視為拋棄繼承,此期間自被繼承人死亡日開始起算,並非知悉日,因此屬於絕對不變期間,逾期將失去繼承權,法院亦不承認其繼承人地位。
然而,實際繼承行使上,大陸地區人民於台灣繼承遺產須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範。依該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此處所謂「繼承開始」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而非大陸地區人民知悉其死亡之日,因此期限屬絕對不變期間。若未於期間內完成書面表示,即視為拋棄繼承,屬法律擬制喪失繼承權之情形,法院將不予承認其繼承權存在。
繼承標的限制
其次,在繼承金額與標的方面,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明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其次,在繼承金額與財產標的方面,第67條第1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每人最多僅得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由台灣地區其他繼承人繼承,若無台灣繼承人,則由後順位繼承人或國庫承受。再者,針對不動產繼承,條例第67條第4項進一步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因繼承取得台灣不動產所有權,應將應繼分折算為金額給付,且若該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現住住所,大陸繼承人不僅不得繼承,連折價繼承權亦被剝奪,該部分亦不計入大陸繼承人應繼分,確保台灣繼承人基本居住權益不受侵害。
此即代表即使大陸配偶或子女依法取得繼承權,其所能實際取得之遺產亦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倘若繼承人中包含台灣地區人民,則該超過部分即由台灣地區繼承人依其應繼分分配。若台灣地區無繼承人,則超額部分依順序歸屬後順位繼承人,若亦無人繼承,最終歸屬國庫。
再者,針對不動產標的的限制,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亦進一步規定:「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直接取得在台灣的不動產所有權,其應繼分必須折算為金額,並於二百萬元限額內分配,若該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現居住所,大陸繼承人則連折價繼承之可能亦被排除,並不計入其應得繼承總額。
實務上,台商可透過生前財產安排,例如贈與、信託、遺囑等方式,進行財產規劃,降低大陸繼承人受限條例影響之風險,並兼顧家族成員間財產分配之公平與穩定,確保財產依其意願順利傳承。此類跨境繼承問題高度複雜,涉及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戶籍法與土地法等多部法律交叉適用,且各案件具體事實差異甚鉅,建議有意繼承或規劃者,務必審慎諮詢律師或專業法律顧問,以符合法令要求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涉外繼承-大陸人繼承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戶籍法第15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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