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妻兒來台繼承需要辦戶籍登記嗎?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陸籍配偶與子女若已取得台灣戶籍,繼承權及財產分配完全依台灣民法處理,無特殊限制;如未辦理戶籍登記,雖可依法繼承台商遺產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但須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程序與權利行使均有相當限制。為避免未來因跨境身份或財產認定而衍生爭議,建議台商事先規劃遺囑,明確安排財產歸屬,亦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婚姻及財產安排,確保財產依法有序繼承並有效控管,保障家屬權益並降低跨境繼承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陸籍配偶及子女若來台繼承台商遺產,是否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以及能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需先釐清其法律身分及財產規範適用依據。首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戶籍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若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完成戶籍登記,即具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此時其繼承權與財產分配權利完全依台灣法律處理,與一般台灣繼承人無異,能直接繼承在台遺產,也能依我國民法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無需適用兩岸條例的特別限制。但若大陸配偶與子女未取得台灣戶籍,即使實際居留台灣,法律上仍屬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時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程序上需先依條例申報並經行政機關許可後始得處分繼承財產,其間可能有匯出款項限制或其他特別審查,無法如台灣人民直接辦理遺產分割與登記。另外,大陸地區人民即使在大陸與台商締結婚姻,夫妻財產部分若涉台灣財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及民法規定仍適用台灣法制,換言之,無論婚姻在哪裡成立,只要台商在台擁有財產,台灣法院處理財產分配時仍以我國民法為準,其中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或死亡時均應依法清算剩餘財產並平均分配,該條亦明定婚前財產的孳息如利息、股息等,視為婚後財產,依法應納入分配範圍。因此若台商與陸配婚姻仍存續,無論是否同居或實質維繫婚姻,陸配於台商死亡時仍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若確有婚姻形式僅具名義而無實質互動,法院可依民法但書規定,酌情減免分配額度。
一、有無在台灣為「戶籍登記」
首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同時,戶籍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亦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因此,只要大陸配偶及子女在台商過世前取得定居許可並完成初設戶籍登記,即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份,屆時無論繼承或夫妻財產制度皆完全適用我國民法,可依照台灣法制完整繼承在台財產,等同一般台灣繼承人,亦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限制。
然而,如其身份未變更為台灣地區人民,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其仍屬「大陸地區人民」,即便居於海外或在台定居,亦須適用該條例辦理相關繼承程序及財產分配。在此情形下,台商在台財產繼承程序,必須依該條例特別規定處理,具備特殊限制。
二、關於「夫妻財產制」
進一步論及夫妻財產制度的適用範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財產,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這表示,若雙方婚姻於大陸成立,則在大陸之財產部分,依大陸法律處理;惟在台灣地區之財產仍應依照我國法律辦理,無論該財產係婚前或婚後取得。
就此,配偶於台商死亡時得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則應依我國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範為準。依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二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也就是說,即使該財產係婚前所取得,只要其產生利息或其他孳息,如定存利息、股票紅利等,皆屬婚後財產,將來仍可能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另外,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本條即為我國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依據,亦適用於一方配偶死亡的情況。
若大陸配偶在法律上與台商仍維持婚姻關係,於配偶過世後,即具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資格。然該條文第二項亦定有但書:「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因此,若雙方婚姻形式僅具名義而實無實質關係,或顯與公平原則不符,法院可依具體情形予以調整或免除分配。
三、小結
綜上所述,大陸配偶與子女是否可繼承台商在台財產及主張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端視其是否完成戶籍登記,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份。若無完成登記,即使依法具有繼承資格,亦須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種種限制。在夫妻財產部分,即便婚姻在大陸締結,只要財產位於台灣,其適用台灣法律規範,並有可能因孳息性質納入婚後財產而產生分配義務。因此,建議台商與陸籍配偶建立跨境婚姻與財產規劃時,宜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並適當立下遺囑及協議,才能確保財產依法妥善處理,減少日後家人間紛爭與誤解。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涉外繼承-大陸人繼承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戶籍法第15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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