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台灣國籍可以繼承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權的核心在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而非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只要與被繼承人有民法所定法定繼承身分且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依法即享有完整繼承權。惟若涉及不動產,則須依法遵守土地法的特別限制。為避免權益受損,建議提前瞭解並掌握稅務與登記程序,必要時可委託律師處理,以確保自身合法繼承地位不受忽視或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全球化與跨國移民日益頻繁的時代,有不少人原本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因婚姻、移民、生活規劃等因素,日後放棄國籍或改歸其他國籍。這也引發一個常見法律問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後,是否還有繼承在台灣的父母遺產之權利?針對此問題,內政部與民法相關規定已有明確說明。
一、國籍不影響繼承認定
依據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明確指出:
「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17條規定及第18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由此可知,繼承的權利是依據「身分」存在與否為判斷標準,而非國籍的有無。也就是說,即使繼承人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只要其與被繼承人間存在法律上認定的親屬關係,例如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依民法規定即具備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明定法定繼承人之順位與資格:「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項各款繼承人中,有數人時,均分之。」該條文未將國籍作為限制繼承資格的條件,也未要求繼承人須為本國國民。因此,無論繼承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亦無論其與被繼承人間是否長期疏離或未聯繫,只要其具備法定親屬身分並於繼承開始時仍在世,即依法享有繼承權。
二、繼承土地之特殊規定
不過,若繼承涉及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仍須注意土地法相關限制。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如下:
土地法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土地法第18條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土地使用需要及安全考量,審核外國人取得土地之案件,並得限制其使用目的或使用期間。
因此,雖然喪失國籍者依法仍具有繼承權,但若取得為我國土地,其持有行為則須符合互惠原則,並受限於三年內出售的義務。若逾期不處理,地政機關得依法強制標售該土地。
在辦理繼承實務上,喪失國籍的繼承人若要進行財產繼承,應首先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是否已申報遺產稅。如果尚未申報,則應先進行申報程序,這是處理不動產過戶、銀行資產提領等繼承行為的前置作業。若遺產已申報但尚未完成分割,繼承人間若對分配內容有爭議,可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法院協助裁定各自應得份額。
若遺產已申報並登記於其他繼承人名下,而喪失國籍的繼承人未被通知、參與或被排除在外,使其繼承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146條仍可在知道繼承權遭侵害起兩年內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原遺產分配並重新處理。該條文規定:「繼承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未為繼承之意思表示者,得自其知道或得為意思表示之時起一年內,或自繼承開始之時起十年內,向法院請求確認其為繼承人。」
對於身處國外之繼承人來說,即使不在台灣,仍可依法委任律師或代書代為處理遺產事務,包括稅務申報、不動產過戶或法院訴訟等程序。此類授權應以書面形式完成,並經當地公證及駐外單位認證,以符合法院及行政機關的受理要件。
總結而言,繼承權的核心在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而非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只要與被繼承人有民法所定法定繼承身分且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依法即享有完整繼承權。惟若涉及不動產,則須依法遵守土地法的特別限制。為避免權益受損,建議提前瞭解並掌握稅務與登記程序,必要時可委託律師處理,以確保自身合法繼承地位不受忽視或侵害。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6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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