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承認全歸入國庫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涉及法律、財產及公共利益多層面因素,其處理機制並非僅為財產接收與分配,更關係到法律秩序的維護與社會資源的合理流轉。面對日益複雜的社會結構與繼承模式,避免日後因忽略法律程序而導致遺產爭議或損失。遺產雖可暫時無人繼承,但依法不可無人管理,而遺產管理制度的存在與運作正是實現此一法律精神的具體展現。
 

律師回答: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背後原因眾多,每個案子的情況都不太一樣,包含已無子女、親人可繼承,或該筆遺產內涵複雜,牽涉債權債務問題、甚至進入訴訟程序等,未來也可持續觀察少子女化所帶來的影響。
 
關於這個問題,當繼承人是否存在尚屬不明的情況下,若將被繼承人遺產棄置不理,不僅可能造成財產的毀損或滅失,還會對日後可能出現並承認繼承的合法繼承人產生不利影響。同時,若繼承人始終未現身,將會使得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人與受遺贈人無從主張其權利,導致其合法利益遭受損害。更進一步而言,民法規定無人承認之遺產最終將歸屬國庫,若期間內未妥善加以管理,不僅將導致遺產減損,亦將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因此,遺產雖得於一時處於無主體狀態,但不可無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在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中遂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不僅負責財產之保存與處分,更是整體法律秩序維護的基石。
 
談及繼承,許多人對於繼承人範圍與法律規定仍有許多誤解,誤以為只要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即具繼承權,其實並非如此。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在配偶以外,按順序依次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有多位同順位繼承人者,其應繼分依法平均。至於配偶,其繼承地位特別,並不單列為一個順位,而是與其他各順位共同繼承。關於配偶的繼承比例,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為平均;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繼承遺產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同繼承者,配偶繼承三分之二;若無其他繼承人,則配偶可承繼全部遺產。換言之,配偶原則上具有繼承權,其應繼分依共同繼承人之類別而定,不可任意排除。
 
若經過公示催告六個月以上仍無繼承人承認,或確無具備繼承資格之人,則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在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後,如仍有剩餘,即歸屬國庫。此乃法律所明文規定之遺產歸屬處理程序,並無所謂「其他親人可繼承」之例外規定,避免財產流向無權承繼之人。
 
尤其在現代社會中,單身老年人或未婚無子者愈來愈多,若未生前妥善安排遺產,亦可能面臨無人承繼情形,最終遺產將依法歸屬國家。此處也常見另一種狀況,即繼承人因誤判被繼承人財產狀況,而選擇「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
 
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因擔心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龐大,超過可繼承之財產價值,而依法於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放棄繼承權。一旦拋棄完成,即視同自始未曾為繼承人,原則上不得反悔,即使日後發現被繼承人擁有價值可觀之資產,也無法再行主張繼承。因此,在作出是否拋棄繼承的決定前,應審慎評估並可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免因一時疏忽或資訊不全,而做出難以挽回之錯誤判斷。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無人承認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74條)

瀏覽次數:7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