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無父母妻能全繼產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綜上,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固為當然繼承人,但其是否能獨占遺產,則必須視是否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而定。無論是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只要於繼承開始時仍在世,即享有與配偶共同繼承之權利。實務上若希望保障配偶之繼承利益,除應提早辦理遺產規劃與遺囑安排外,亦應確實瞭解各法定繼承順位與繼承比例,避免誤解法律規範,導致不必要之爭議或誤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成為遺產的法律承受人。此項繼承須以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在世為前提,亦即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即喪失繼承資格。此一原則乃確保繼承制度的穩定性與可預見性,並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為判斷繼承人資格的標準。依據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繼承順位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存在,則依序由下一順位者承繼,繼承人資格須依照該順位確定。
 
由此可知,若配偶與被繼承人未生育子女,則必須進一步判斷其父母是否尚在,若父母亦已先行過世,則仍須檢視是否有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存活。也就是說,配偶雖為當然繼承人,但並不當然獨占遺產,而是須與同順位或適用順位內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分配。
 
須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
實務上常有人誤以為若沒有子女,遺產應由配偶單獨繼承,然而若被繼承人尚有在世的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其配偶即必須與這些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依民法規定進行比例分配。例如若被繼承人有配偶但無子女,且雙親已亡但尚有兄弟姊妹,則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為繼承人;若被繼承人完全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則配偶方可單獨承繼全數遺產。
 
此外,若希望配偶獲得更多遺產而非依法平均分配,則需事先訂立遺囑,將自身財產明確指定贈與配偶,但即使立有遺囑,民法仍規定所謂「特留分」制度,即不得剝奪法定繼承人依法應享有之最低繼承比例。以兄弟姊妹為例,雖其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但若遺囑違反此比例,則兄弟姊妹得主張扣減,確保自身最基本之繼承權益。是故,單憑遺囑並不足以完全剝奪其他法定繼承人權利,需配合民法對特留分之強制性限制。
 
另一方面,在社會上亦常有未婚、無子女、父母亦已過世者,擔心身後遺產無人承繼,是否將被國庫沒收。其實此種情形亦須詳查是否尚有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存於世。若有兄弟姊妹存在,即屬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可依法繼承遺產。僅於完全無任何法定繼承人存在時,遺產始得依民法第1143條規定歸屬國庫。因此,只要仍有具備繼承順位之親屬在世,即便並無婚姻或直系親屬關係存在,亦無須擔心遺產將自動歸國。
 
結論
綜上,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固為當然繼承人,但其是否能獨占遺產,則必須視是否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而定。無論是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只要於繼承開始時仍在世,即享有與配偶共同繼承之權利。實務上若希望保障配偶之繼承利益,除應提早辦理遺產規劃與遺囑安排外,亦應確實瞭解各法定繼承順位與繼承比例,避免誤解法律規範,導致不必要之爭議或誤判。
 
法律對於遺產繼承之安排旨在維護家庭關係之穩定與繼承秩序之明確,故無論婚姻、親屬或收養關係之存在與否,皆應依據明文法律判斷繼承資格與比例,不得僅憑主觀認知或常理想像推斷遺產應歸屬於某一特定人。只有在依法無任何繼承人時,遺產方有可能歸屬國庫,否則,遺產應依順位分配予具備繼承資格者,配偶雖為保障對象,但並非法定遺產之唯一承繼者。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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