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沒宴客,同居多年的「配偶」有繼承權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現行法律下,「登記」才是認定婚姻關係的關鍵,無論是否有婚宴、同居或其他私下約定,只有完成登記才能取得配偶身分,並依法參與繼承。法院對婚姻認定態度極為嚴格,不因生活事實或親友證言而輕易承認婚姻存在,若未登記,任何關於遺產繼承的主張幾乎注定無法成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臺灣早期民間習慣中,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同居、舉行宴客,甚至共度多年生活,就已足以視為「夫妻」,但這樣的認知,並不能取代法律上對婚姻效力的嚴格規定。根據現行民法規定,繼承權專屬於法定繼承人,若當事人之間沒有法律上認定的婚姻關係,僅僅同居並無法取得配偶身分,自然也不會有繼承權可言。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明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施行法另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亦同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亦規定,關於親屬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均不適用民法親屬編規定。
 
我國民法自97年5月23日起已正式採「登記婚主義」,結婚的生效條件,明文要求須以書面為之,雙方當事人應攜帶結婚書約,由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能取得法律上之夫妻地位。過去採行「儀式婚主義」的舊法制度,確實承認只要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即可成立婚姻,即便未辦理登記亦無妨礙婚姻效力,然而此制度因衍生諸多爭議,已被現行法律所廢止。如今,不論雙方是否舉行宴客、是否有同居生活、是否自稱夫妻,只要沒有完成結婚登記,法律上均不承認有配偶身分。
 
民法對於婚姻制度,依民法982條規定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公開儀式加上2位證人,就可完全發生結婚效力,反而是僅為結婚登記者,法律效果只有「推定」,只要事後舉證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及證人,結婚效力就會被推翻。
 
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施行,惟於該日(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前已有效成立之儀式婚,亦即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為要件,縱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準此,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如結婚當事人已舉行結婚儀式,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仍不生效力。惟並未「禁止」民間辦理結婚儀式。如因個人需要或習俗考量,仍可以自行舉辦儀式,但應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實務上常見案件是,一方主張生前已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並有宴客或親友證明,但法院審酌證據時,仍以「是否完成登記」為核心判斷標準。例如某案例中,同居男子主張與女子已舉行宴客「儀式婚」,但女子過世後其子女不認可婚姻關係,在於宴客當日僅為單純的入厝餐會,多數親友並不知有婚禮儀式,男子也未在訃聞列名或葬禮家祭公祭中以配偶身份出席,法院認為無法認定有婚姻存在,最終否定其配偶地位。
 
此案凸顯一項重點,即即便當事人自認已婚,若欠缺登記,法院仍可能依法認定婚姻不存在。這正是登記婚主義的重要意義所在,避免單憑口頭或事實主張而爭奪遺產。
 
民法第1138條,只有依法成立的配偶才能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一,享有遺產繼承權。同居人不論同住幾年、是否幫忙照顧家務、是否經濟互助,若無合法婚姻,皆不能主張繼承權。若想保障同居人權益,唯一合法途徑是生前立遺囑或簽訂財產協議,明確分配財產予同居人,否則僅憑同居身份,於法律上不具繼承人地位。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即便法院允許提出婚姻存在之訴,證明難度極高,除需舉證有雙方婚姻合意、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名以上證人證明,且證人必須能明確證述當時確實知悉雙方舉行婚禮、成立夫妻關係,若僅是單純家庭聚會、入厝餐會,或無證人清楚記得儀式內容,法院多數不會輕易認定婚姻成立。
 
再加上若無登記,即便當時採儀式婚主義,也需證明婚姻係於97年5月23日修法前即成立,否則皆須符合現行登記規定。因此,結婚登記現已成為婚姻效力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亦是繼承權的根本門檻。結婚登記制度不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更防範不實配偶冒用身份爭奪遺產,確保婚姻及財產秩序穩定。民眾若希望保障同居人身分,除應考慮正式結婚登記外,亦可透過遺囑、贈與、保險等方式進行財產規劃,以合法方式達成意願,切勿僅寄望於同居或宴客儀式來獲取繼承資格,避免身後爭議與訴訟風險。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1138條)

瀏覽次數:31


 Top